•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 林号兵 ]——(2006-5-14) / 已阅26147次

    3、个人信息传输
    (1)不当泄露
    即拥有个人信息的机构、个人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 ,主动将此人信息不恰当地泄露给第三方。
    (2)擅自在网上宣扬、公布他人隐私
    即拥有他人信息的机构、个人,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聊天室、新闻组等途径,非法将他人隐私暴露。
    (3)垃圾邮件的寄送
    垃圾邮件即邮箱中充斥着大量与本人无关的内容。其严重后果是引爆邮箱,使其无法正常使用,同时也浪费了以自负费用为特点的网络用户的金钱和时间,造成了网络系统的紧张。
    4、个人信息使用
    主要表现为对个人信息超出原定目的的使用 ,尤其是商业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滥用 。学校、社会团体、政府部门、商业机构等最初搜集个人信息时 ,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对其业务进行管理。然而 ,有不少机构后来都将这些个人信息卖给商业机构 ,让其作为邮寄名单使用 ,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5、个人信息存储
    主要表现在非法进入私人的信息系统 ,或非法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 ,刺探个人信息。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上网者的繁杂性。各国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资源 ,并不断开发新技术 ,以便对付越来越高明的网上侵权手法。这给新兴经济带来巨大负担。

    三、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我国信息隐私权保护现状
    中国的信息产业发展迅速 ,目前已经拥有世界第二大电话通信网络和世界第三大互联网用户群。据CNNIC的数据 ,我国上网用户人数已达到1690万 ,电子商务网站也是数以万计。[5]但是 ,在蓬勃发展的背后 ,用户的信息隐私权面临着种种不安全的因素。用户的法律意识、隐私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各网站经营机构为了商业利益也存在出卖用户信息的现象 。我国整体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很弱 ,长期缺乏自有技术 ,导致目前在互联网的核心控制水平上 ,没有起码的自卫能力 。我国的互联网管理机构正在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在立法上出台了很多相关法律和法规 ,如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 1 8条规定 :“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 ,遵守用户守则 ;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 ,篡改他人信息 ;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 ,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 ,侵犯他人隐私权 ;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中国科研机构也研究开发了一系列安全产品 ,提供内部网安全解决方案 ,保护信息系统的安全。
    (二)信息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构想
    没有法律规则的网络系统是危险的 。在网络空间里,信息是自然人存在的形式。自然人的信息隐私权如果不能保证 ,网络就失去了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依靠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 ,加密技术不断完善 ,防火墙和加密技术是公民在网络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手段。但是,技术手段不是万能的 ,任何加密手段都可能被破译 ,而且加密技术还必须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障。因此 ,技术手段还必须依靠立法保护来弥补技术保护的不足。
    1、确立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我国正在起草民法典,于民法典中确立隐私权独立权利类型的地位,并兼顾现实社会与网络虚拟社会的要求对隐私权的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6]这是对隐私权予以保护的前提。
    2、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1)国家设立专门管理部门
    国家应设立独立的专门机构管理个人信息 ,批准对个人资料的收集并进行登记,审查当事人的权利主张,监督信息资料的使用。一旦发生因信息的不当使用给相对人权利造成侵害时,当事人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礼道歉及损害赔偿。
    (2)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
    个人信息应包括个人的全部信息。
    ①个人生活情报,如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社会关系、信仰、心理特征等。
    ②个人通讯秘密,体现在网络上,主要是用户的个人信箱、网上帐户、信用记录的安全保密性。
    (3)明确信息主体的权利
    信息主体对于有关本人的信息,应享有控制权(即最终决定权,他人收集、使用信息必须经本人的同意),获取权(即获取他人拥有的有关本人信息的权利),使用权,知情权,修改权,公开权,请求司法救济权(即对于任何机构或个人有侵犯信息隐私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等等。
    (4)明确信息收集和处理程序
    政府机构、企业、商家及网络服务商必须用正当合法的手段和程序制作、保有、使用和公开个人记录。搜集个人信息 ,如果可能导致对被记录者作出不利的决定时 ,必须尽可能地由其本人提供。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时 ,必须对提供信息者说明要求提供信息的法律依据 、该信息主要用于什么目的 以及全部或部分地拒绝提供信息的法律后果等。
    另外,立法中还应明确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法律监督、执法机制等内容。
    每一项高科技的发展,随之而来就是法律问题。解决法律上的困难,不是设计一种单独的新法律体系就可以“毕其功于一役”,而是要更新整个法律体系和观念,同时也需要相关的特别性质的法律、规章的协调和完善。在信息时代,更应重视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隐私权这一网络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权利,塑造网络法的人文特征。

    【注释】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2]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60页。
    [3]胡胜发,《 美国计算机、自由与隐私大会 》[J],《 国外法制信息》 ,1999年第1期。
    [4][法]吉尔贝•夏尔、让—塞巴斯蒂安•斯泰利,《高科技威胁私生活》[J],《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1年第4期。
    [5]佟贺丰,《网络中用户电子隐私权的保护》[J],《现代情报》,2000年第8期。
    [6]谭建初,李政辉,《论互联网中的隐私权——由一则案例谈起》[J],《河北法学》,2001年第2期。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