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萌 ]——(2025-10-17) / 已阅32次
“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利?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陈萌
原告母亲系某街道某村村民,原告自父母2002年离婚后,一直与母亲生活,于2003年将户口迁入该村后与母亲分户。后原告居住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2023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提交《补偿安置申请书》,申请给予补偿安置。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其作出《答复书》称原告在该村无被征收房屋,原告母亲属于户口可迁未迁的外嫁人员,原告作为外嫁人员子女按照征迁补偿安置政策不列入安置人口,不予支持原告申请。原告认为该《答复书》侵犯妇女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答复书》,对其按村民待遇安置。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外嫁女”子女能否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补偿安置待遇。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外嫁女”及其子女并没有作出有别于其他村民的特殊规定,“外嫁女”不因其性别或婚嫁行为而当然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利。然而实践中,各类“村规民约”或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等多对“外嫁女”的安置补偿待遇作出少分甚至不分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和诉讼屡见不鲜。审理中,该院从保护妇女权益和实质化解纠纷角度出发,积极协调涉案各方进行多次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向原告予以补偿安置,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书已生效。
保障农村“外嫁女”等群体平等安置权益是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实践。近年来国家先后修订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不得因婚姻状况剥夺其合法权益。尤其新修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离婚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在结婚后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也不得取消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该法同时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可对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争议提起诉讼的资格。“外嫁女”及其子女能否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唯一条件,应在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外嫁女”及其子女与户籍所在地的村集体,是否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以基本居住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作为判断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