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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劳动争议案的代理方法

    [ 徐凤林 ]——(2025-8-5) / 已阅104次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除适用民法典、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外,还涉及社会法、行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研究劳动争议的特点,理清案件难点问题,收集运用证据,分析判断案情,选择案件解决方式,提高案件代理质效。
    笔者结合多年司法实践,就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方法进行法理探析,观点可商榷。
    方法一:掌握案件分类特点,确定劳动争议案由
    劳动争议案由可划分为:一是离职纠纷。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因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手续发生的纠纷。二是治理纠纷。用人者(单位)给予劳动者行政处分,被处分者不服而发生的纠纷。三是待遇纠纷。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争议;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四是劳动合同纠纷。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双方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纠纷。五是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如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而发生的纠纷等。产生劳动争议案件具体成因:一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二是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是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四是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是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是劳动者退休后,与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七是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争议,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方法二:运用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理清案件疑点和难点
    依据证据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运用法律知识、逻辑推理和办案经验,理清案件难点问题:一是事实劳动关系问题。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隐蔽性用工,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时效问题。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受“先裁后审”限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三是二倍工资标准问题。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合同之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四是社会保险问题。不缴、欠缴、少缴养老保险费而引发的争议。五是停工留薪待遇问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医疗期内,企业按规定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六是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方法三:遵守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程序,选择确定案件解决方式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法定程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既先协商,协商不成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申请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争议涉及的权利与义务内容,针对离职纠纷、治理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选择案件处理方式。一是协商和解。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二是第三方调解。调解组织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三是劳动仲裁。双方当事人自愿选定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运用非诉方式解决劳动纠纷。四是民事诉讼。
    方法四:遵循六个原则,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掌握适用《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营职工奖励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准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把《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依据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处理劳动争议。引用“厂规厂法”须审查合法性,不得与国家政策与法律行冲突。处理劳动争议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享有的请求解决争议、举证、辩解、陈述和要求回避等权利,遵循民法典、劳动法律法规及程序法规定,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必须遵循公正和平等原则:公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向任何一方,双方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必须遵循调解原则:通过自愿和解或司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的可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必须遵循及时处理原则:调解、仲裁、诉讼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受理、调解和审理,不违背法律规定时限要求。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处理案件根据,以法律为划分责任准绳,保证处理公正。必须遵循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当事人双方无论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不同,诉讼地位一律平等,平等适用法律,同等受法律保护,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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