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红星 ]——(2025-7-15) / 已阅52次
司法审判案件应当建立结案后抽查评查制度
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 曹红星律师
随着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立和推广,之前推行的法院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除外)的制度被修订,中国裁判文书网刊载的裁判文书大幅度减少,也不再引人关注。笔者也理解并反对将所有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这确实会导致境外敌对势力通过对裁判文书的研究、汇总从而发现并掌握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机密信息,不利于维护国家安全。然而这样一来,也将之前的一个全民监督法院判决的有效办法给废除了——之前法院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可以让全体公民、全体社会来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及司法公正,现今既然不再要求全部公开,显然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等)而言,就缺少了一个能够让全体群众、社会监督他们的途径,也必然会导致个别司法工作人员不再担心自己制作的裁判文书被公开,从而渎职失职甚至徇私枉法进行裁判。于是社会上重新出现了律师你辩你的,法院我判我的的怪现场。
有人说,法院裁判不公,遭受不公平对待的一方当事人就会上诉或申请再审,通过二审及再审监督程序的规定就可以避免这些怪现场。笔者不否认二审、再审监督程序的有效性和必要性。但是二审及再审法官也是人不是神,是人就脱离不了社会,就有私心,就难免出现不公正之处。一个伟人曾经说过:“只有将权力关进人民监督的牢笼中,才不会、才能够最大限度避免腐败。”更主要的是,许多一审裁判结果即便损害了其中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是该方当事人基于维权成本的考虑或者其他原因并没有上诉或者申请再审。那这样的一审裁判如何被监督、被纠错?尤其是如何从心理上让作出裁判的司法人员处于今后可能被发现、被纠错、被惩戒的后怕、担忧从而不敢腐、不敢错呢?
笔者曾经作为政协委员参与过法院审判案卷的评查工作,也就是在人大组织下,由律师代表、部分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众代表组成评查小组,随机抽取平级法院、检察院已经结案归档的案卷进行评查,找其中的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笔者受此启发,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人士对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案卷的抽查评查制度来完善全民监督制度。
之所以对案卷进行抽查,是因为无论法院还是检察院的案件确实非常繁多,不可能全部进行评查,也没必要全部评查。同时笔者建议,抽查的对象,只能是该级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未上诉或未申请再审的案件的案卷(包括执行案卷),或者当事人虽然上诉、申请再审,但是二审或再审未开庭,当事人又撤回了上诉、再审的案卷。至于进入了上诉二审、或再审审查、审理的案卷,就由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对应的评查机构进行抽查评查。只所以这样,是因为对上诉二审、或再审审查、审理的案卷进行评查的时候,必然要涉及对之前的一审或二审案卷的评查。这样也同时就能大大减轻评查的数量及评查机构的担负。但是对于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要重点作为评查对象,通过评查查清是否存在问题,存在问题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负责裁判的司法人员进行惩戒从而给社会一个交代,没有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开,从而消除不良影响。
评查的内容不仅要涉及裁判文书各方面的法律适用,也要涉及证据的采信、事实认定,以及程序是否存在违法、偏袒一方之处。评查中发现贪腐、渎职问题,要及时移交有权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不存在贪腐、渎职问题,但裁判文书确实存在明显违法、不公正之处的,告知当事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并对负责裁判的司法人员依法进行惩戒。当事人不愿申请审判监督程序的,不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仍应对负责裁判的司法人员依法进行惩戒。裁判文书确实存在违法、不公正之处但仅仅系裁判者对法律的理解有争议,不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的,不予惩戒。
评查工作由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评查人员由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从律师代表、法学教授代表、具有法律常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基层群众代表中挑选,一年一换,本次评查任务完成即解散。对评查人员给与合理的工资或补助。对于评查中不认真工作或有渎职行为的评查人员,取消今后的评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立案追究法律责任。
习总书记说:要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教育培训,严格监督管理,规范权力运行,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笔者最后提醒、强调,这样的监督评查制度必须得通过建立,最好归属于各级人大的权力范围内——因为人大对法院、检察院具有监督职责,同时人大也代表了人民群众。笔者相信,这样的制度建立起来后,必将对负责裁判的司法工作人员产生震慑心理,从而推动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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