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凤林 ]——(2025-7-8) / 已阅45次
我国律师制度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制度多有重合之处,既相同又不同,存在较大差异性,笔者进行法理辨析,观点可商榷。
一是名称不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称源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属部门规章;律师名称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属国家法律。
二是受案范围、服务领域不同。律师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可以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允许代理刑事案件、申诉案件及其他需要以律师身份处理的非诉讼业务(律师见证、发律师函)。基层法律工作者可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可担任法律顾问。
三是收费标准不同。律师法律服务水平高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执业成本高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收费普遍高于法律服务工作者。
四是调查取证权限不同。律师调查取证属依法取证,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对方不配合律师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或直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查取证须经对方同意。
五是跨区域办案权限不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无地域限制,全国各地的涉法业务都可受理,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事务有地域限制,不可逾越本辖区。
六是执业条件不同。律师执业需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执业条件严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高中以上学历,按照规定条件通过考核取得执业资格。律师可代理刑事案件,法律工作者不允许代理刑事案件,律师资格标准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标准较低。
七是执业的法律依据不同。律师执业依据《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国家法律,两者的执业条件及执业权限差别较大。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徐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