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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时代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思考

    [ 徐凤林 ]——(2025-7-1) / 已阅472次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指工会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监督企业贯彻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发动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一系列综合性防治措施,消除劳动环境中对职工不安全、不卫生因素,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为职工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保障生产过程中职工安全健康,确保企业生产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最近,笔者就深化新时代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推动劳动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进行思考,体会如下:
    思考一:深化劳动保护重要性认识,落实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必须学习贯彻《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原则,按照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机构,落实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举行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监督企业对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的整改,参与对生产性建设性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健全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开展安全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为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健康权益提供帮助和服务。
    思考二:掌握劳动保护内容,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减少职业危害,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新建、改建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须经验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培训特种作业劳动者,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完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对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有权检举控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行为。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根据妇女生理特点组织劳动就业,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男女同工同酬。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思考三:创新劳动保护工作方法,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履行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群众监督参与”职责,监督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督促合同相关内容的落实。参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修改。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守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监督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防范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措施,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档案,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参加伤亡事故和各类侵害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事件调查处理,开创新时代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新局面。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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