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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的异同

    [ 徐凤林 ]——(2025-5-28) / 已阅186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指各级工会组织依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发挥工会组织群众性优势,履行工会组织监督职责,按照“一函两书”工作程序和方法,妥善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种有组织的群众监督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纠正和依法处理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一种行政行为。
    笔者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学习辨析,对适用两法对策进行探讨,结论如下:
    一、相同点
    1、指导思想与立法目的一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以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为目标,监督劳动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确保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实施。
    2、监督职责相近。监督恶意欠薪、违法超时加班、违法裁员、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侮辱体罚、强迫劳动、就业歧视、使用童工、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侵害职工健康等违法行为;监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女性、未成年、残疾、老年劳动者等特定群体权益保护情况。
    二、差异点
    1、监督主体不同。
    (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各级工会组织。指工会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一种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2)劳动保障监察主体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一种行政行为
    2、法律依据不同。
    (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依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
    (2)劳动保障监察监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属于法律法规。
    3、监督方式不同。
    (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通过组建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完善劳动法律监督员选聘、培训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激励评价机制;实施“一函两书”制度。
    (2))劳动保障监察是一种行政行为。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国家强制力。
    三、工作对策
    对策一: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深化劳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管理者法治观念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劳动者权益为目标,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特别是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确保劳动法律法规顺利贯彻执行。
    对策二:坚持依法行政原则,规范劳动监察执法行为。 以明确劳动监察执法职权范围、原则、主体、内容与程序重点,落实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落实回避制度,实施重大违法行为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设立举报、投诉箱,运用调查与检查,日常巡视检查与专题检查等方式开展监察,遵循案件处理程序,依法合理行政,规范投诉文书内容与格式,保守商业秘密,依法保护揭发检举人。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弱势群体从业保护,落实加班超时罚则,对瞒报工资或人数执行罚款,严惩瞒报企业、保证社保缴纳,严肃追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行政责任,维护劳动法治权威,确保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对策三:坚持“一函两书”制度建设,打造协调劳动关系社会化格局。 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为规范指引,学习贯彻《关于建立健全三方协商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和指导性文件,遵循“依法规范、公正客观、依靠职工、协调配合”原则,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劳动关系预警预报、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劳动法律援助、劳动法律监察监督等机制,建立“一函两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制度,公开工作地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实现乡镇、街道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全覆盖。组建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完善劳动法律监督员选聘、培训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激励评价机制,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强化对下级工会指导和检查,协同人大、政协参加劳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视察,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打造协调劳动关系社会化格局。
    对策四:坚持监督机制建设,提升监督能力与水平。 以加强劳动法律监督机制建设为措施保障,健全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做好劳动关系风险会商研判,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协助劳动监察部门妥善引导劳动争议当事人合理选择自愿协商和解、第三方调解、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处理工伤事故,调解双方争议。构建劳动法律监督评价体系,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关系领域专家和社会人士作顾问,聘请律师、购买服务等保证监督委员会的法律服务水平。完善劳动法律监督员选聘、培训、考核、建档工作制度,优化监督员队伍结构。评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建工作落实情况,将成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作为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必备条款,加大劳动法律监督活动经费投入力度,全面提升监督能力与水平。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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