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凤林 ]——(2025-4-9) / 已阅516次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一、赔偿类别
1、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赔偿
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
2、伤残赔偿
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死亡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情况
当事人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分不同情况而定。
没宣告死亡的,直系亲属可获得赔偿项目: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
宣告死亡的,直系亲属可获得赔偿项目: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赔偿项目及标准
1、医疗费用赔偿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
(1)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误工费赔偿
职工享有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4、护理费赔偿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5、死亡赔偿
因公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属地原则办理。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3)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和范围,由伤残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4)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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