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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域性(行业)集体合同法理辨析

    [ 徐凤林 ]——(2025-3-27) / 已阅976次

    区域性(行业)集体合同制度指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与企业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协商范围、协商内容和合同形式,明确了协商主体和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规范了协商程序、明确了三方责任和争议处理。
    一、区域性(行业)集体合同特征
    特征一:合同主体特定、协商程序特殊。劳动关系双方一方为工会组织(劳动者代表),另一方为用工单位(企业)。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生效。
    特征二:合同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签订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工会)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关系双方主体法律地位平等,通过自愿协商,订立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劳动协议,目的是强化劳动纪律,减少劳动纠纷,提高生产效率,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特征三:合同类型为要式合同。(工会)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的要式合同。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以书面形式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特征四:合同内容法定。合同既受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又受国家宏观调控计划制约,对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
    1、劳动标准、条件规范规定。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水平,分配方式与支付办法等;劳动安全与卫生;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伤、医疗、养老与死亡保险待遇;生活福利,改善住房条件、生活供应、保健、科学文化、体育设施等;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纪律。
    2、过渡性规定。集体协商协调处理争议的,优先招用被解雇职工、奖惩裁员;履行检查,争议处理办法,合同纠纷处理。
    3、一般性规定。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中止条件、有效期限等;生产经营计划、财务计划、发展计划和各项经济指标等。
    特征五:适用对象与范围特殊。区域性(行业)集体合同制度一般在(乡镇街、村和社区、产业园区)等行业特点明显的区域开展。同一领域各企业具有行业共同性,在利润和工资水平、职业危害状况、劳动者素质等方面较接近,可就某一方面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共同标准,达成行业性集体合同。
    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作用
    作用一:创新集体合同形式,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在非公有制小型企业相对集中和同行业企业集群区域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走出一条非公有制小企业开展集体合同工作的新路子。
    作用二:健全利益协调机制。构建劳资双方协商谈判新机制,稳定劳动关系,保护行业内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减少劳资谈判成本,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作用三: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工资公决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等,增强企业依法管理意识,规范用工行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维护用人单位利益,促进企业发展。
    作用四:拓展工会维权空间。区域性(行业)集体合同涵盖区域内和行业内所有企业,扩大覆盖面,拓展工会维权空间,有效解决非公有制小企业建制难和维权难问题,推进工会维权机制建设,扩大职工参与权和发言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三、区域性(行业)集体合同工作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进展不平衡。个别地方对集体协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指导不利,力度不大。非公经济发达地区好于欠发达地区,行业性集体合同工作好于区域性集体合同工作。
    问题二:整体水平不高。协商主体不到位,代表性不强;协商程序不规范;合同缺乏实质性内容,合同履约监督不力,多数是“小合同、低标准、广覆盖”的基本保障型或保底型合同。
    问题三:职工参与度不广泛。职工缺乏依法维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不强,没有把集体合同制度作为依法维权的内在要求和自觉行动。
    四、推进区域性(行业)集体合同工作对策
    对策一:依法订立合同。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劳动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集中要约行动,弘扬协商民主理念,畅通常态化要约机制,确保要约效果。
    对策二:遵循四个原则。一是合法原则:程序和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指在平等协商、签字、登记等环节上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合法指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得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可,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不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签订合同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三是协商一致原则。只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表达一致,才能签订合同。四是当事人义务对等原则。合同双方不论是企业的义务,还是工会及全体职工的义务,都表现为对等原则,一方从对方履行义务中得到利益同时,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对策三:遵守程序规则。一是确定产生协商代表,培训协商代表。二是启动要约行动,做好协商准备,开始正式协商。三是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会议审议通过合同草案。四是双方首席代表在合同草案上签字。五是将合同(草案)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六是向全体员工公布。
    对策四:注意以下事项。一忌合同内容空洞不具体,致使合同履行不能。二忌合同重点不突出,内容繁杂琐碎,导致合同履行带来阻碍。三忌合同站位不高,忽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一致性,对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提出过高要求。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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