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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是借款人

    [ 胡雷 ]——(2025-3-23) / 已阅789次

    一、案情简介

    郑某与刘某系好友关系,刘某与魏某在借款发生期间系情侣关系。郑某两年内先后向刘某转账18笔共计220万元,后魏某向郑某就上述借款出具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中指定刘某为收款人。刘某将收到的借款出借给案外人,后起诉案外人返还借款并获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但执行未果。2024年郑某起诉刘某、魏某返还借款。刘某主张本案的借款人是魏某,郑某是应魏某的要求将借款汇入刘某账号。借款时魏某因陷入第三人债务纠纷,银行卡不方便使用,故借用刘某的银行卡进行收款、转款。法院一审生效判决刘某承担还款责任。

    二、(2024)苏 0104 民初 5390 号生效裁判文书的观点

    本院认为,魏某出具的借条并未约定上述款项是郑某之前向刘某的汇款的款项累计金额,并且郑某也未实际支付此一笔 220万元款项,故郑某主张案涉借款协议已生效并且郑某已经向魏某履行了出借义务的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转账款项并非借款,并且相关款项由被告刘某实际收取并出借给案外人,故郑某与刘某之间的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

    三、本案定性的其他观点

    除本案生效判决观点外,还有如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刘某、魏某为借款的共同连带债务人,魏某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债务加入。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借款协议在内容上为对之前存在的多笔借款的结算确认。借款协议系实践合同,自出借行为发生时生效,即借款合同在前,出借行为在后的一般情形。但这不影响借款协议自身也可以作为一种结算依据,对之前发生的借款行为进行确认。先打借款,后补借条的行为也很常见;第二,魏某以借款人的身份在上述具有结算性质的借款协议上签字并捺印的行为系自愿以债务人的身份加入郑某与刘某的借款关系,自愿就刘某所欠郑某的全部借款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为,魏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借款协议中明确了魏某系借款人;第二,借款协议中约定魏某指定的借款收款账号为刘某的账号。向该指定账号汇出借款即为向魏某汇出借款;第三,借款协议的性质为对之前存在多笔借款的确认,具体理由同上段内容;第四,刘某收款后如何使用与本案无关,这是魏某、刘某之间的事情。不影响其作为魏某指定收款账户的认定。不能以刘某收款后又出借给案外人的行为将本案借款认定为刘某的个人借款。

    四、本案生效判决剖析

    笔者认同上述债务加入的观点。一审判决对借款协议的定性有误,没有对借款协议进行整体全面的审查认定。具体体现如下:第一,认定刘某承担借款还款责任时仅仅依据汇款流水没有结合借款协议。忽视了二者相互印证的客观情况;第二,认定刘某为借款人的情况下,更应当依据借款协议认定魏某为债务加入的第三人;第三,借款协议不仅仅可以作为借款协议,根据其内容也可以作为结算对账的依据。

    笔者为郑某的代理人,本案承办法官在判决前曾表示本案不好定性。很遗憾郑某、刘某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均没有提起上诉。借款协议的原件被法院收走入卷,这份债务加入的关键证据在一审中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没能帮助法院还原客观事实确实为一大憾事。希望当事人日后能够提起再审或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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