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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异同辨析

    [ 徐凤林 ]——(2024-11-27) / 已阅2799次

    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指双方当事人依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订立劳动合同,既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关系依照民法典订立劳务合同,既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不同,正确把握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利益最大化。最近,笔者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异同进行法理辨析,撰文如下,观点可商榷与指正。
    区别一: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限度内,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劳务关系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劳务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务提供者的资格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劳务关系属民事关系一种,指平等民事主体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不具有特定性,可以是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建立。由于劳务关系具有灵活性,因此,民法典对劳务者主体资格没有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那么严格。
    区别二: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用人单位,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与用工单位形成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相关制度规定,服从用人单位人事安排。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必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等强制性规定,并根据劳动数量和质量由双方主体约定。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负责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由双方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常见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劳务关系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点,二者是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
    区别三、救济途径不同
    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双方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履行保险金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强制性义务,法律干预程度较高。《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仲裁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劳动关系产生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务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受民法典调整,属私法范畴,劳务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当事人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进行协商,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受法律干预程度较低。发生劳务关系纠纷时可适用和解与调解,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
    区别四:承担法律责任不同
    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工作,因劳动者过错需承担法律责任后果,用人单位为责任主体。出现不履行或非法履行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不仅承担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建立劳务关系后,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原则上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或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劳务纠纷产生违约或侵权案件按照民法典追究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区别五:归责原则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只要不是故意,即使劳动者存在过失违章,亦应认定工伤。工伤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应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按照《民法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认定工伤。如果是提供劳务者的过错(故意和过失),由提供劳务者自己承担责任。劳务关系主体均有过错的,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关系中发生侵权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区别六:法律时效不同
    劳动关系保护时效一般为一年,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对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务关系诉讼时效三年。劳务纠纷应在三年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除上述六大区别,因劳动关系订立的劳动合同与因劳务关系订立的劳务合同,二者在解除条件和程序上有明显差异,劳动合同可以法定解除,劳务合同双方约定解除。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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