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凤林 ]——(2024-9-18) / 已阅1052次
司法主权指一个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对涉及法律的事务拥有最高的、排他的权力。包括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和解释法律的权力,体现了国家对其领土内法律事务的独立和最高控制权。
一、领事裁判权的产生
1840年鸦片战争使中国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列强借口中国司法制度不适用西方人,强迫清政府承认外国领事裁判权1843年在香港签定《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英人在中国犯了罪,不受中国法律制裁,中国政府不得过问,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同年,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作补充规定,英国人在中国领土犯罪,中国政府不得过问,英、华人之间债务纠纷,亦“由华、英该管官一体从公处结”。英国人违反禁令“擅到内地运游者,不论系何品级,即听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中国司法机关均无权过问。 领事裁判权确认后,清政府对于洋人在中国犯罪或洋人间诉讼失去司法管辖权。在中国历史上,封建王朝大多拥有司法审判主权。直到清朝中期,凡在中国领土上发生的涉外案件,由清政府审理。对外国侨民犯罪适用属地主义原则,防止其逃避罪责,并对犯罪行为科以重刑。清朝确立领事裁判权,使这一制度发生根本改变,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土地上恣意横行,清朝法律对其没有约束力。
二、领事裁判权行使机构
帝国主义列强为行使领事裁判权,在中国设立各自的司法机构。英国设有领事法院、英国驻华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领事法院设于领事区,由领事兼任审判官。审理领事管辖区内的民事案件和刑罚在徒刑一年以下、罚金在一百英镑以下的刑事案件。英国驻华高等法院设在上海,作为第二审法院外还有权审理在华侨民的一切民刑案件,是各地海事、破产、离婚与谋杀等重大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在华设立领事法庭,是对清政府司法管辖权和司法组织的双重侵犯,实施观审制和会审制,是对领事裁判权的扩充。观审制指原告是外国人、被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原告所属领事官员有权前往“观审”,中国承审官以观审之礼相待。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不妥,有权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至参与辩论。观审制使他国侨民不受中国法律制裁,是对领事裁判权的扩充。“会审”制度指列强在中国“租界”内,由中国政府委派官员与驻该地领事馆派遣官员组成会审衙门,审理“租界”内案件的制度。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规定:“两国交涉案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允当”。1864年,清政府命上海道与英、美、法驻上海租界领事达成协议,设“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作为中国派驻租界的常设司法审判专门机构。在三国领事参加下,负责审理“租界”内的英美人为原告、中国人及无约国人为被告的民刑案件。1868年,英美领事与上海道订立《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改“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为会审公廨,确立了会审制度。根据会审公廨章程规定,原被告均为外国人案件,由外国领事审理,中国政府无权干涉;原告为中国人、被告为外国人案件,由外国领事“主审”,中国只能派会审官员前往“观审”,由外国领事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选择适用法律。会审制度使侵略者在中国做起了法官,各国领事由陪审、会审,发展到主审,进一步践踏清朝司法审判主权,使国人处于受侮辱被歧视地位,践踏了中国司法主权。
三、领事裁判权内容
内容一:原、被告均系有约国人(依不平等条约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人),由其驻华领事审判,中国官员无须过问,不得过问。
内容二:原、被告一方为有约国人,另一方为第三国人,由有约国领事按照其与第三国订立的条约办理,中国无须过问。
内容三:原告为中国人,被告为有约国人,由该有约国领事衙门审判。
内容四:原告为有约国人,被告为中国人,案件由中国地方官员审判,通知该国领事派员“莅审”。
内容五:原、被告一方为无约国人,另一方为中国人,或均系无约国人,案件由中国官府受理,须邀一有约国领事会同裁判。
内容六:为外国人船上服务的中国人犯案,中国地方政府无权单独审断,须通过就近税务司转告该船领事官派员前往观审。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