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 臧恩富 ]——(2006-4-24) / 已阅46507次

    1、有限责任公司中未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其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前款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之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购买股权;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未向其他股东告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合同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告知的价格或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一年后,股东主张撤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国有股份未经评估的股转合同的效力
    股东转让国有股份的,应当对国有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没有评估的不影响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有关权利人主张补充评估并补足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因为须补足的差价款过高而主张撤销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瑕疵股份的股权转让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的瑕疵或者受让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股权的瑕疵已经达到了使受让人根本无法履行股东权的程度,并且事实上受让股东也没有能够在有限责任公司内行使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利,应当给予受让人在一定期限内解除合同,依然由原股东充当公司股东,而允许受让人退出的权利。⑨
    4、名义股权的转让
    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转让所造成的损失。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如不能证明受让人为非善意,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⑩。

    小结
    由于我国公司法现行立法的滞后,导致涉及股权转让的纠纷频繁发生且各地各级法对同一案件往往有不同的处理结果,这种情况不但降低了当事人股转的效率,加大了股转交易成本,同时严重损害的法律的权威。虽然目前北京、上海、江苏省等高级院相继出台了指导本辖区公司法审判的指导意见,但由于这些意见的法律效力仅限于其辖区之内,且相互之间缺乏统一,仍不利于发挥法律的作用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新公司法已于2005年10月27日公布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虽然增加了股权转让方面的规定,但如何适用这些新规定,并将其与相关的司法解释相协调,仍是当前法律实务界面临的一个课题。

    注释: ①、〔美〕艾伦.R.帕尔米特(Alan R. Palmiter)著《公司法》(Corporations)中信出版社2003年7月版P333
    ②、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38页
    ③、〔美〕史蒂文.L.伊曼纽尔(Steven L. Emanuel)著《公司法》(Corporations)中信出版社2003年6月版P149
    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3年6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59条:“股权转让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全部归于一人,或导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少于5人,当事人以此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可告知其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公司或变更企业形态。”
    ⑤、⑥“公司法修改”研究小组编写,王保树主编《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年11月版第43页、第343页;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十六条;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⑨、齐奇主编《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10月版第130页;
    ⑩、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Share Transfer
    Abstract:
    Shareholder’s right transfer is also called share transfer, which refer to the civil activity that share holder transfer its share which representing shareholder’s status and rights to the others. The right of share transfer is classified into self-interested right. But shareholder’s right of share transfer (i.e. liquidity right) is also subject to a lot of restrictions for the reason that share transfer is not only a contract activity between the transferor and the transferee, but also relate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the other shareholders and the creditors. The restrictions on share transfer can be classified into statutory restriction and agreement restriction. In China, as the legislation of company law is left behind the social activities, there are a lot of disputes about share transfer, which mainly about how to understand the restrictions on share transfer and the validity of share transfer. So study on the issues of the restriction and validity of share transfer have both academic and practical meanings.

    Key words: shareholder’s right, share transfer, restriction, validity

    作者:臧恩富律师,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邮编:116001,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85号,电话:0411-82552188 E-mail: zef789@yipinlawyer.com 网址: www.yipinlawyer.com

    注:本文被《中国司法》2006年第四期采用刊登。此处提交的是该论文的原稿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