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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制过程中的外资持股

    [ 周舟 ]——(2006-4-24) / 已阅17286次

    2、增资或增发股份对价的支付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延续了上述规定的精神,其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投资者应在拟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增发股份对价支付委作规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对增资和增发股份对价支付均。没有规定。学者们认为关于增发股份的对价支付可以参考增资对价支付规定,因为增资和增发股份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只不过公司形式不同而已。
    3、资产并购中对价的支付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企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是外国投资者以货币(或主要以货币出资)设立以资产并购为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由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
    在第一种方式中,包括两个支付时点,一是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由外国投资者向境内企业支付对价的时点;二是外国投资者以购买的境内企业的资产出资到外商投资企业的时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将该两个时点联系在一起并做出规定,具体可分别参见规定第九条规定和第十一条规定。
    在第二种方式中,也包括两个交付时点,一是外国投资者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企业出资的时点;二是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向境内企业支付购买价金的时点。关于第一个时点,应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期限的规定。关于第二个时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均没有做出规定,其主要理由在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属于境内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法律允许当事人就其履行期限进行自由约定。
    4、支付方式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五款规定,作为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票或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该规定对于支付方式的规定不够详细具体。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则比较详细的列举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以支付或出资的财产形式。该规定第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应当以境外汇入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用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上述其他合法财产权益包括:
      (1)外国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财产;
      (2)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或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
      (3)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的债权人的债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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