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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购房产权过户中的法律障碍

    [ 臧恩富 ]——(2006-3-23) / 已阅17175次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军队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印发《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利用军队房地产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出售给地方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经过总后勤部审批。否则就是无权处分,而无权处分则应依《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按无效合同处理。

    四、要细分房屋产权的性质,对于下列形式产权的房屋,不但要按上述第二条说明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限制产权转让的情况,还要按照具体的规章、政策、本地规定等进行进一步分析。

    1、 经济适用住房
    2、 房改房;
    3、 安居(解困)房;
    4、 乡产权房
    5、 军产房

    总之,房屋产权过户是一个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却挺复杂的法律问题。同样是可以居住的房屋,但却因该房屋开发手续的不同、房屋所有人身份的不同、房屋上是否设有负担的不同导致这些房屋能否过户存在不同的情况。所以打个形象的比喻就是房屋是有“出身”的,不同“出身”的房屋,其转让流通的自由性和受到的限制是不同的。在实际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可按上面提供的思路对卖方及拟购房屋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调查。让卖方出示产权证、预售许可证等相关的证件,并到有关部门核实相关证件的真伪。同时应让卖方在购房合同中作出必要的保证和承诺。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不够规范和透明的地方,购房者可以请房地产专业律师提供帮助。


    本文原载于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网站之实务研究栏目www.yipin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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