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智明 ]——(2006-3-2) / 已阅26234次
中国国际司法的实证研究见黄进、杜焕芳:《2001年国际司法实践述评》、《2002年国际司法实践述评》,载2003年《中国国际私法年刊》,法律出版社;宋连斌:《中国国际私法的实践困境与出路》、《再论中国国际私法的实践困境与出路》,载2002、2003年《中国国际私法年刊》,法律出版社。我国法院运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证分析请参《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七专题“公共秩序保留的比较研究”。
《刑事犯罪和公共秩序混乱居影响中国安全感前两位》,中国新闻网,http/news.com 2003年3月2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编:《涉外商事案例精选精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6页。
分别见[英]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李浩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韦斯特莱克:《国际私法》,1925年版,第159页;杨贤坤主编:《国际私法教程》,中山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9页;[加]William•Tetley:《国际冲突法-普通法、大陆法及海事法》,刘兴莉译,黄进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页。
陈兴良:《刑事司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82页。
参姚壮、任继圣:《国际私法基础》,中国社科出版社,第30-37页;[加]William•Tetley:《国际冲突法-普通法、大陆法及海事法》,刘兴莉译,黄进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
参刘曙光:《什么样的公共利益才是合法的?-三论私权优先原则》,燕南学术网,www.yannan.cn,05/30/2005.
黄进:《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问题》,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6期。
万鄂湘教授认为,道德型公共政策涉及一国的传统的善良风俗、道德准则、基本正义感和基本人权等最基本的社会准则,不论内国法律关系或是涉外法律关系均不得与之背离;利益型公共政策是一国根据本国在经济体制、对外关系等方面的利害关系制定的,可以因国家利害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或者因国家在不同领域的利害关系的不同而适用于不同的范围。参万鄂湘:《国际强行法与国际公共政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161页。
参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2页;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95页。
[英]莫里斯主编:《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上),李双元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
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51页。
[英]莫里斯主编:《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上),李双元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1页。
[加]William•Tetley:《国际冲突法-普通法、大陆法及海事法》,刘兴莉译,黄进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英]莫里斯主编:《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上),李双元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页。
黄进、郭华成:《再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问题》,载《河北法学》1998年第2期。
参李双元主编: 《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3页。
徐冬根:《国际私法趋势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2页。
曹建明主编:《法官职业道德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页。
朱克鹏:《论公共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科学版),1997年第2期。
波斯纳将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比喻为“黑箱”,认为法律只是用来帮助确定判决起始方向提供原始材料,许多非法律成分在黑箱里发挥重要作用、影响甚至决定着判决的最终结果。参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5页。
[法] 巴蒂福尔、拉加德:《国际私法总论》,陈洪武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出版社,1989年版,第91页。
[英]莫里斯主编:《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上),李双元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8页。
参田成有:《法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官造法》,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
英国法官宣称法院在运用公共政策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场合,只拥有“残留的自由裁量权”。参[英]莫里斯主编:《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上),李双元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来源: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2/1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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