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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历史考察

    [ 秦德良 ]——(2006-2-25) / 已阅53885次

    2000年11月29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2001年2月23日,中央综治委下发《关于开展排查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通知》。

    2001年5月16日杭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1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指出: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加强防范工作(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预防犯罪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要进一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深入持久地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进一步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责任制,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2001年9月5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

    2003年4 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

    2003年5 月14日建设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5 月28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关于乌鲁木齐市社区治安联防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6月17日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2003年10月20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4年2月6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指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提出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以及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的内容等方面。

    (2)各地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

    第一,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的有2个:甘肃省金昌市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暂行规定 (1990-1-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定》(1991-5-17)

    第二,由地方“人大”通过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或者规定的有5个: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1991-5-3),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1992-2-13),吉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1992-7-13),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1995-4-8),抚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1996-7-28)。

    第三,由地方“人大”制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省、区、市、自治州有35个:宁夏回族自治区 (1990-12-28) ,包头市(1991-2-2) ,鞍山市(1991-5-25) ,广州市(1991-8-15) ,呼和浩特市(1991-8-31,1997-9-24修正),河北省(1991-10-12,2004-7-22修正),江苏省(1991-12-13) ,云南省(1992-1-28, 2003-9-28修改),内蒙古自治区(1992-4-17已废止,2003-11-30重新制定),江西省(92-4-25施行,1997-8-21修改,2003-8-1第四次修改),安徽省(1992-8-30),北京市(1992-10-8),山西省(1992-10-15),西宁市(1992-12-11,2003-4-1修改) ,陕西省(1993-1-4,2003-8-1修改),济南市(1993-3-5),湖南省(1993-9-6,2002-9-28修改), 甘肃省(1993-11-27,2003-8-1修改),天津市(1993-12-8已废止,2004-1-6重新制定),海南省(1994-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修正)(1994-1-21) ,辽宁省(1994-5-26) 广西壮族自治区(1994-7-29, 2003-8-1修改),西藏自治区 (1994-10-1已废止,2002-5-9重新制定),深圳经济特区(1994-9-16,2003-10-28修改),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1994-11-30),福建省(1995-1-1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995-7-29),四川省(1995-10-19),合肥市(1995-11-18),重庆市(1998-5-29,2003-8-1修改),海南藏族自治州(2000-5-26),玉树藏族自治州(2001-7-23),海北藏族自治州(2002-3-29),浙江省(2002-12-20),河南省(2004-1-8) 。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全面实践

    第二次“严打”从1996年4月至1997年2月,打击重点为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流氓犯罪、涉枪犯罪、毒品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

    第三次“严打”从2001年4月开始,为期两年。将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确定为重点打击对象。
    “严打”之外,“专项斗争”不断:反盗窃斗争、查禁卖淫嫖娼专项斗争、围歼“车匪路霸”的专项斗争、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收枪治爆”、“追逃”等专项斗争、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专项斗争、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斗争。

    第二,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体系

    第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以及基层安全创建活动

    第四,大力加强了综合治理领导和办事机构建设。

    第五,大力加强了对青少年的教育。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已经形成了“打防控一体化”、“标本兼治”、“责任制”、“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加强对青少年教育”等一个系统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体系。

    (五)本阶段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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