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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析“立案难”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 徐凤林 ]——(2024-8-27) / 已阅2519次

    立案是法院定纷止争、解决民事纠纷第一环节。近年来,个别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存在“生、冷、硬、推”现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既不立案也不以书面形式裁定不予受理,“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成为司法活动的诟病。立案难、执行难、申诉难成为诉讼“三难”,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笔者结合司法工作实践,对立案难进行法理解析,观点可供同仁研讨参考。
    一、“立案难”呈现特点
    特点一:立案条件严苛。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本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证明材料,证据原件等,若原告无法按要求提供以材料不全为由不予立案。
    特点二:诉讼指引不到位。对诉状格式不符、诉求不明确、缺乏起诉要件的案件释明指导不够,不给于限期补正、修改机会,直接拒绝不予立案,导致原告诉求无门,增加当事人诉累。对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害怕引起集体上访和群体事件,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既不立案,也不下书面裁定,致使当事人上诉无门。
    特点三:因送达难、执行难拖延立案不予受理。对诉讼主体不清、诉讼请求不明确、缺乏基本证据的案件;对当事人下落不明、诉讼文书难以送达、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考虑当事人胜诉权,采取先调后立、先送后立、先执后立的方式,拖延立案或不予受理。
    二、“立案难”成因
    成因一:当事人不了解民事诉讼程序,不知晓“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原则,对诉讼成本与诉讼风险考虑不缜密,自行收集证据不到位,撰写起诉书诉求不明晰,盲目要求立案受理。
    成因二:少数律师为收取代理费,怂恿、鼓动当事人滥用诉权或进行虚假、恶意诉讼。法院针对一些可诉可不诉案件、无法执行的复杂案件,审查甄别决定不予立案,拒发裁定书,当事人以诉权被剥夺为由上访缠访。
    成因三:受法院案管办“调、撤、判”结案率考评影响,立案庭接案时严格筛选案件,对疑难复杂的、难以调解的案件不予立案;对难缠的、易引发上访、缠访、闹访的案件阻止其进入审判程序。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存在维稳风险的不予立案。
    成因四:因案件管辖问题,被告住所地不在该法院管辖范围、不方便送达和执行不予立案。审查当事人起诉书,发现判决即使胜诉但很难执行或因诉讼标的难以执行,影响结案率不予立案。
    三、“立案难”解决对策
    对策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打造文明、高效的立案服务窗口
    以公正高效办案、和谐司法为民为主题,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以提升司法能力为硬任务,以当事人满意不满意为硬标准,深化立案大厅文明窗口建设,拓展便民举措,健全以当事人满意为导向的服务诉讼新机制,努力把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制度健全、设施齐备、服务到位的“为民、文明、和谐、公信”之窗,使其成为既是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场所,又是人民法院了解社情民意、服务涉诉群众、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加强立案法官选拔培养,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法官配置到立案庭,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改革不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增强立案法官责任意识。强化诉讼引导,搞好诉调对接,提升释法答疑水平和诉前调解能力,巧解民商事纠纷,提供满意的诉讼服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策二:落实立案登记制,确保诉讼程序公开公正
    认真落实立案登记制,完善《关于立案审查、送达、保全和诉前调解的内部规定》,建立“立案会商制度”,降低立案门槛,保障当事人诉权,确保立案质量。对符合民诉法四个起诉条件的一般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限期内补正,补正的应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作出裁定书,让当事人有说理的渠道和途径。建立网上预约、立案、阅卷、开庭、信访等在线服务功能,形成现场与远程、网上与线下有机结合的诉讼服务新模式,减轻当事人诉累。建立司法救济机制和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惩处赔付机制,加大立案信息网上公开,保证立案登记制顺利实施。对当事人选择非诉调解的应暂缓立案;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非诉调解或经非诉调解未达成协议坚持起诉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及时立案。尊重相关部门调解协议,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对策三:强化诉权意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遵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坚持“两便”原则(方便当事人诉讼、便利法官审理),秉承“司法为民、司法惠民”的司法服务理念,发挥立案职能作用,全力打造公正、高效的诉讼服务窗口,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主动行使释明权,做好诉讼引导工作,提醒当事人注意诉讼风险,在诉讼收费、信息查询、材料交转、司法救助等方面开通便民利民“绿色通道”,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防止出现选择性立案或不立、不裁现象,杜绝因“诉讼无门”而引发的上访事件,保障当事人诉权,彰显司法关怀与温暖。做好风险评估,审慎处理敏感案件,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但受理后无法审结,无法执行,可能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敏感案件慎重考虑,妥善处理。搞好立案前繁简分流工作,做好立案登记制改革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配套衔接工作,做强做实诉调对接平台。加大诉前教育和诉前调解力度,提升调解能力,把诉讼便民服务、矛盾速裁化解、小额诉讼解决的关口前移,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让当事人胜败皆服,维护司法权威。
    对策四:健全民事立案检察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监督
    认真贯彻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健全民事立案检察监督机制,用好用足程序纠正权和实体建议权,对“不立案,不裁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当事人起诉不予理睬,不接收当事人诉讼材料,检察院向法院下发《要求说明不受理理由通知书》《要求立案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完善关于立案的法律规定,增加对立案违法行为惩处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发现违反法律规定“不立案,不裁决”,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检察建议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和社会民主舆论监督,提高诉讼服务整体水平,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做出积极贡献。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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