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深化公有资本终极所有权运作制度改革

    [ 张文忠 ]——(2024-8-5) / 已阅2226次

    深化公有资本终极所有权运作制度改革
    ——张文忠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发展公有制经济并保护其产权离不开公有资本终极所有权运作。公有资本包括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集体资本按终极所有权主体可以分为农民集体资本、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资本、入社农民集体资本等。公有资本终极所有权运作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待于深化改革。
    一、公有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
    (一)国有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
    国有资本,即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国有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本终极所有权。国家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其权利义务包括: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民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
    农民集体资本,即农民集体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农民集体资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农民集体资本投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是农民集体出资企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农民集体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三)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
    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资本,即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的规定,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资本属于本集体所有即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资本投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是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出资企业。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四)入社农民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
    入社农民集体资本,即入社农民集体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规定:“要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要从法律上、体制上、政策上真正体现所有者的地位,保护所有者的权益。”根据这一规定,入社农民集体资本属于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入社农民集体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入社农民集体资本投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是入社农民集体出资企业。入社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入社农民集体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二、公有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存在的问题
    1.国有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存在的问题:国有资本代理者层次多、链条长,国有资本所有者和公司经营者权利边界不够清晰,代理者容易偏离国家政策法规。
    2.农民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存在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所有权运作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等。
    3.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资本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已不存在。生产合作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出资者与劳动者经历了从二位一体到逐渐分离的过程。入社社员或退休或脱离了合作社,不再是合作社的劳动者,由双重身份(投资者、劳动者)变化为单一身份(投资者),这时的投资者、劳动者已是不同的主体,不再是一身二任,二位一体。这一阶段的劳动群众集体是劳动者群体,已不是出资者群体,最初意义上的劳动者群体与出资者群体二位一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已不存在,企业名称也由生产合作社变为城镇集体企业。
    4.入社农民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为基层社集体企业资本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基层社集体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投资者与劳动者经历了从二位一体到逐渐分离的过程。入社农民或退休或脱离了基层社集体企业,不再是基层社集体企业的劳动者,由双重身份(投资者、劳动者)变化为单一身份(投资者),这时的投资者、劳动者已是不同的主体,不再是一身二任、二位一体。这一阶段的入社农民集体是投资者群体,已不是劳动者群体,最初意义上的劳动者群体与投资者群体二位一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
    三、深化公有资本现行运作制度改革的着力点
    1.国有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深化改革着力点:清晰界定国有资本所有者和公司经营者权利,科学界定各级国资委与所出资企业的权利边界,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推进能源、铁路、电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健全监管体制机制。
    2.农民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深化改革着力点:化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问题及利益分配问题,化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所有权运作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等。
    3.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深化改革着力点:明确政府的一个机构作为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资本的终极所有权代表。由上世纪50年代小手工业者联合组成的生产合作社转化而来的城镇集体企业,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资本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已不存在。在无法界定当初投资者,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主体无法明确的情况下,明确政府的一个机构(常设的法人实体机构)作为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代表,由这一机构代表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人行使出资人职责,负责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资本的监督管理。
    4.入社农民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深化改革着力点:明确政府的一个机构作为入社农民集体资本的所有权代表。作为基层社集体企业资本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在无法界定最初投资者,入社农民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主体缺失的情况下,明确政府的一个机构(常设的法人实体机构)作为入社农民集体资本的终极所有权代表,由这一机构代表入社农民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人行使出资人职责,负责入社农民集体资本的监督管理。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