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先旺 ]——(2024-4-15) / 已阅569次
诉讼离婚时如实申报财产,完善夫妻知情权
文/杨先旺
建议在离婚诉讼时,可以甚至应当要求夫妻双方签署所有财产申报,实行夫妻财产(包括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知情权。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l应的书面资料。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故意隐瞒、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逐渐增多,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也是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
福建省的这个地方法规的出台,引起社会广泛的讨论,也让夫妻相互知情权讨论又得以升温。
对此有几点看法,不知是否妥当,如有错误或不同观点,大家可以给予指正。
一、建立夫妻相互查询财产制度,以完善夫妻知情权。
夫妻知情权包括的范围很广,不仅仅经济财产方面,还包括如病史、学历等非财产方面。但不可否认的是,物质财产的拥有情况是夫妻知情的重要方面,不可或缺。通过立法的形式来查询配偶的财产状说是完全很有必要的,福建省的这些规定所站立的角度是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但这种立法形式对推动夫妻双方相互查询的完善是有益的推进。
二、夫妻财产查询制度并不是对隐私权的否认和干涉。
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建立稳定的、和谐的家庭的基础,夫妻之间有平等相互了解彼此财产的权利;任何一方配偶的财产于另一方配偶而言并非隐私,相反它是对方应当知情的一部分。尽管《民法典》没有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但社会的发展需要在这方面给予完善。.
三、设立离婚诉讼夫妻财产申报制度。
建议在离婚诉讼时.可以甚至应当要求原被告夫妻双方各自签署承诺书,载明已经全部如实申报财产所有的情况,其无隐瞒隐匿的情形之类的内容,否则视为扰乱诉讼秩序,须要接受相应的民事行政制裁。这种形式类似于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要求夫妻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必须如实申报在财产,也是完善夫妻知情权的措施之一。
作者单位:山东国曜琴岛(聊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