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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中合理来源的认定

    [ 王瑜 ]——(2024-3-30) / 已阅231次

    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中合理来源的认定
    在地理标志商标维权中,被告通常从这个几个方面提出抗辩:1、商标名称在先使用,2、许可使用条件苛刻,3、有合法来源……以下简要分析合法来源问题。
    当事人在本地火车站三家门店分别发现了来自外地同一家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使用了地理标志商标。根据该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1、原料必须来自当地保护范围内,2、生产加工环节必须在当地保护范围内完成。当事人认为外地企业在外地生产加工的产品未经许可使用了地理标志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委托本所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地理标志商标侵权为由在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因为该地法院第一次审理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中级法院提审了一件,知识产权庭长审理了一件,本院院长亲自审理了一件。三个案件分别由三个法官审理,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三个案子出现不同的判决,主要争议是对合法来源的判断不同。
    司法实践《商标法》第六十条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判侵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对合法取得的情形做了列举:1、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2、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3、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4、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审查合法来源抗辩的客观要件要满足来源明确和来源合法两个要件。《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有个前提: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了客观要件还要看被告知道还是不知道销售的产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知道还是不知道,个人认知程度不同,较起真来有些复杂。
    这三件案子中,中院以被告销售的产品来源明确和来源合法为由认定被告门店不构成侵权。而基层法院考虑了主观因素,对于被告知道还是不知道销售的产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认为被告明知销售的是侵权产品,认定构成侵权。我们认为诉争的地理标志商标名称在当地妇孺皆知,当地的门店不知道外地的企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说不过去。
    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民事诉讼案件逐渐多起来,希望法院能够形成统一的判断依据,以便司法实践中无论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还是销售单位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准确的研判,建立稳定的市场秩序。
    作者:王瑜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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