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试论刑罚权类型、死刑制度沿革及存废之争

    [ 徐凤林 ]——(2024-3-8) / 已阅390次

    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刑罚体系指立法机关从发挥刑罚功能和实现刑罚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加以归类,依照一定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刑罚体系具有教育、威慑、科学化和有利于刑罚目的实现功能;刑罚体系特点是要素齐备、结构合理;宽严相济、衔接紧凑;内容合理、方法人道。死刑系我国刑罚体系主刑之一,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近期,笔者就刑罚权类型、死刑制度沿革及死刑制度存废争议进行探析,撰文如下:
    一、刑罚权类型
    刑罚权是一项涉及处理犯罪行为和对罪犯进行处罚的权力。包括制刑权和司法权。具有两个特征:特征一,刑罚权是国家统治权的一部分,国家是唯一有权对犯罪行为采取刑罚措施的实体。没有掌握国家统治权的群体不可能拥有刑罚权。刑罚权是国家统治权在刑罚领域的具体运用和体现。特征二,刑罚权是与刑罚相关的权力。刑罚权的核心是制定、运用刑罚的权力。刑罚权遵循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罪行法定等基本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不容忽视,行使刑罚权影响社会的法治程度、公平正义和个人权利,为打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刑罚权与刑事实体权和刑事程序权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刑事实体权包括刑罚权和罪刑权,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反应和处理方式。刑事程序权包括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是确保刑罚权行使合法和公正的程序。刑事实体权和刑事程序权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构成刑罚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制刑权占主导地位,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和适用性。求刑权涉及检察机关或个人的提起公诉或自诉请求刑罚的权利。量刑权由审判机关行使,涉及判决中刑罚的种类和程度。行刑权则涉及判决的具体执行。刑罚权分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
    类型一:制刑权。即创制刑罚的立法权,包括刑罚制度的立、改、废。最高立法机关享有制刑权。制刑权是刑罚权中的首要要素。代表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立法中制定刑罚的权力。制刑权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解决刑罚在刑法上的存在问题,包括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对不同犯罪行为施加何种刑罚,确保刑罚的法定性和合法性,使刑罚不会随意滥用或违反法律规定。
    类型二:求刑权。又称起诉权,指请求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人予以刑罚处罚的权力。求刑权由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机关搜集犯罪证据、公诉机关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被害人在一定情况下也享有求刑权,对于轻微犯罪,国家规定对其求刑权由个人行使,表现为自诉的形式。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进行告诉,对司法机关不立案、不起诉案件提起自诉等。行使求刑权必须证据充分、具有法律依据。自诉权增加了刑罚权多元性,受到法律制约和监督。
    类型三:量刑权。指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科刑与科处什么样刑罚的权力,属审判权的一部分。法官在判决中考虑被告的罪行、个人情况及刑法规定,确定刑罚种类和程度。量刑权的行使涉及到判决的灵活性和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合适的判决,确保刑罚的公正和个体化,满足社会的法律需求。
    类型四:行刑权。指由行刑机关行使,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包括将判决中规定的刑罚实际执行的过程,如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等。行刑权通常由多个机关行使,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等。行使行刑权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切实保障人权,确保刑罚的合法性。
    二、死刑制度的沿革
    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死刑种类:斩、绞、腰斩、枭首、弃市、车裂、磔、凌迟、焚等十余种。周代以后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还有斩、绞、凌迟。近代以来,我国死刑从重刑主义走向轻刑主义,死刑方式发生很大变化。1905年,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奏请皇帝删除《大清律例》中的重刑凌迟等刑罚。沈家本在《律例》中的理论受近代西方人道主义及法制思想影响,反对野蛮与落后的封建酷刑,具有鲜明的进步性。1910年5月15日清政府颁布《大清现行刑律》,规定死刑分为斩绞两种。1911年1月25日又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仿照西方近代刑法体例、原则制定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规定死刑仅用绞刑一种,后附《暂行章程》第一条却规定“侵犯皇室罪”、“内乱罪”等仍用“斩”。民国后废除斩刑。1914年11月27日北京政府颁布《惩治盗匪法》,第六条规定:死刑得用枪毙。从此,斩刑从法律上废除,枪毙成为中国近代死刑主要执行方法。现今,继续实行枪决与注射两种死刑方法。(云南采用注射死刑为先例)
    三、死刑制度存废之争
    死刑存与废问题一直是世界刑法学界争论点,我国1764年,近代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批判了当时野蛮残酷的刑事制度,首次提出废除死刑理论,认为“终生监禁’比”死刑“更能威慑犯罪。基于“社会契约论,论述为什么国家无权对公民适用死刑,指出: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国家时,并未交出自己生命权。因而,国家没有以死刑剥夺人生命的权力。当今世界,尤其西方国家极力倡导人权,放眼全球,除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数十个国家外,过半数国家在法律或事实上废除死刑,发达国家仅有美国、韩国(仅保留,实行极少或未实行)、日本和新加坡保留死刑。截至2015年,欧洲多数国家废除死刑。原欧盟委员会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费代丽卡•莫盖里尼表示,任何实行死刑的国家都不可能指望获得欧盟成员资格。没有实行死刑的国家才能成为欧盟成员,这是我们法律规定的。”目前,联合国《人权宣言》没有禁止死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可以对最严重的罪行适用死刑。我国基于特殊的历史传统与背景,“杀人偿命”观念深入人心,现行刑法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原则,贯彻坚决少杀、防止错杀政策,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2012年10月9日《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指出,中国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中国死刑适用标准更加统一,判处死刑案件逐步减少。2011年颁布《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19.1%,规定对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一般不适用死刑,建立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为减少死刑适用创造法律和制度条件。死刑适用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规定了死刑的执行程序。保留死刑制度的意义:
    意义一: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死刑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起到震慑罪犯的作用,这种惩罚的可见性和公正性能够增强社会对法律的信任,维护社会秩序。死刑是对受害者家庭的安慰和安抚,平复受害者家属报复心理,增加和谐因素,减少对抗,达到精神安慰作用,实现良好的法治效果。死刑可减少对社会资源的消耗。死刑的成本低,无需为罪犯提供食宿和医疗等服务。
    意义二:对没有改造意义的罪犯只能适用死刑。死刑是运用公权力对杀人者实施公平报复的必要手段,体现人类原始的公正观念。对罪大恶极、屡教不改的惯犯、累犯消灭肉体才可防止继续犯罪。欧洲是最早提出并废除死刑的地区之一,从1950年开始不再适用死刑这一法律惩罚制度。加拿大、新西兰、墨西哥等国家也陆续废除死刑惩罚制度。目前,全世界70%的国家废除死刑。从数据统计看,不但没有实现社会治安良好局面,反而出现更多令人发指的犯罪。如墨西哥废除死刑,短期内近百位政客死于非命,上万名警察被毒贩报复至死。韩国废除死刑后,很多受害者被犯罪分子二次伤害。世界上先后有50多个国家联合要求我国废除死刑法律制度,但是依据国情,我国始终保留死刑制度。实践证明,废除死刑只能促使犯罪分子气焰嚣张、变本加厉。对十恶不赦不可救药的极度危险份子必须适用死刑,彻底铲除社会毒瘤。
    意义三:严格限制而不废除死刑适合我国国情。死刑制度涉及政治、文化、道德、人权等多方面问题,不同的国家对待死刑制度有不同的立场观点。中国历史悠久、人口众多,保留死刑制度是基于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让那些危害国家、社会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我国长期贯彻执行“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慎用死刑,通过刑法修正案,刑法保留死刑的罪名不断减少,现仅有46个罪名保留死刑,不到总罪名数的11%。严格规范死刑复核程序,给予被告人上诉权、辩护权,提高死刑质量,改进死刑方式,使判决死刑案件数量逐年减少,即符合法治文明观,又顺应尊重人权时代潮流,体现对人权的尊重。
    死刑也存在一些弊端。有些冤假错案在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被判处死刑,严重损害生命权,导致社会对政府不信任,法律公正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因此,司法实践中,必须贯彻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必须符合死刑适用条件,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杜绝发生冤假错案。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