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试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形态表现、成因与对策

    [ 徐凤林 ]——(2024-1-31) / 已阅489次

    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多发,表现形态多样。如:制定企业规章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定额不合理、劳动合同不规范、拒签劳动合同、违法收取押金或保证金、拖延或拒付加班工资、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等,出现这些问题不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劳动法治建设及社会和谐稳定。
    最近,笔者就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形态表现、成因与对策进行法理探析。撰文如下,可商榷与斧正。
    一、形态表现
    表现一: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或拒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无视劳动合同法规定拒签劳动合同、以录用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没有充分体现劳动者意愿,没有经过协商一致的过程,违背劳动合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劳动者被动接受;签订合同前不如实告知或故意缺少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
    表现二:企业规章制度违背劳动合同法之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出台规章制度及重大事项决定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但是,多数企业出台规章制度没经过平等协商,缺少告知程序,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颁布实施,企业不给劳动者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机会,劳动者被处罚认为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规章制度也只能被动遵守。仅颁布生产操作规范、安全生产制度时组织职工开展培训学习。
    表现三:违法收取押金、保证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实际用工中,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扣押证件、收取押金保证金现象十分普遍。有以服装押金名义收取;有以风险保证金名义收取;有的直接要求职工缴纳押金。职工离职时,押金被以各种借口名目扣减。
    表现四:劳动定额不合理,随意加班加点,给付拖延加班工资
    为降低成本随意增加劳动定额,加班加点延长劳动时间。对于法定的加班工资,寻找借口不予支付,如对于延长的工作时间、安排休息日会议、学习班及要求职工参加的活动并不按加班计算,不付加班费;对节假日加班需支付加班费时不全额支付,在计算基数或支付比例上做文章。如,计算加班费以基本工资作基数,将占工资总额60%以上的津贴、补贴、奖金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算在内,使职工获得的加班费只有应得加班费的40%左右;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将应当按照300%计算的加班费却按200%、或者更低比例来计算。
    表现五: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运用企业经营“管理权”单方处理劳动关系中应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问题。以“不胜任工作”、“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领导”、“企业改革”等为理由,随意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甚至因工伤残职工、因病治疗职工、哺乳期女职工等被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表现六:集体合同制度形式化
    集体合同是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集体与企业通过集体谈判确定劳动条件的合同,目的是克服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与企业力量对比悬殊,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失衡问题,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利益。目前,集体合同形式大于内容,合同内容不能充分体现职工的意愿,发挥集体合同效力还没到位。
    表现七:滥用劳务派遣制度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等。但是,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以一年期限为主,经两次签订合同后为防止出现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选择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所属单位派遣员工;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常年性的重要岗位也使用派遣工。
    二、成因分析
    成因一: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强
    一些用人单位奉行以管理为主、以企业为本的理念,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职工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不强,无视法律关于劳动者应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定,将劳动者视为管理对象、盈利工具、与之对抗的利益分割者。将法律视为管理劳动者的工具,凡涉及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皆选择性的执行。为逐利牺牲劳动者利益,为节约成本任意侵犯劳动者权益,只要企业经营需要,对劳动者任意为之。劳动法治宣传力度不够,《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有待完善修订,自觉守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依法维权观树立不牢,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有待加强。
    成因二: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影响职工对权利的维护
    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特点,法律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权使企业和职工的关系成为一种管理与服从的关系。劳动者权利的实现取决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利益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权利被侵犯,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实现权力救济,将自己与经营者推到对立状态,势必造成鱼死网破的局面。利益损失。因此,多数劳动者权利被侵犯后选择忍气吞声,以防止造成连锁侵权。也有一些劳动者缺乏维权意识,将自己看成企业的附庸,把法律赋予的劳动合法利益看成是企业的赏赐。
    成因三:政府职能缺失
    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决定劳动关系的对抗性和劳动关系运行的不稳定性。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必须运用国家权力,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综合手段,对劳动关系运行进行有效干预。现行制度中,除政府可以运用间接手段对劳动关系调整外,法律还专门规定运用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三方协商等方式对劳动关系运行进行干预。现实生活中,政府除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资纠纷干预外,对企业普遍存在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利益的行为采取消极态度,以人手不足、过多干预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影响投资环境等为借口,回避、拖延、放纵企业违法行为,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劳动关系失和,损害政府信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成因四:工会作用发挥不到位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四项职能”是参与、建设、维护、教育,基层工会代表职工利益的代表性体现不充分,工作理念、方法机制与新时代职工队伍结构的新特点还不相适应;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学习、执法检查、违法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影响力和吸引力不够;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力度不够,工会活动阵地在服务职工群众的形式内容和方式上与实际需求还有差距;维权服务还不能充分满足职工群众多样化需求,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落实,行使,履行应进一步加强。
    三、工作对策
    对策一:突出思想政治引领,提升劳动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新时代工人运动时代主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总十八大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找准工会工作的着力点切入点结合点,全面履行工会“四项职能”,开展正确舆论导向,掌握工会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筑牢意识形态安全防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加强劳动法治宣传,增强用人单位法治观念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促进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形成自觉守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突出服务效能,推进服务阵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强化职工精准帮扶,打造普惠服务品牌,使职工服务中心成为服务职工的窗口、联系职工的平台。构建服务职工综合体,丰富劳动者文化生活,努力打造富有蛟河特色、时代特征的职工文化特色品牌,推动新时代蛟河工运事业不断取得新成效。
    对策二:加强工会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服务能力
    以《中国工会章程》为指导,围绕落实工会的参与、建设、维护、教育“四项职能”,聚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强化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健全服务职工的工会体系,拓宽服务职工领域,推进工作清单化管理、图表化推进、手册化操作、模版化运行、机制化落实的“五化”工作法,深化智慧工会系统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工会工作。扎实开展建会活动,提升建会率和职工入会率,推动工会组织向中小微企业、“三新”领域延伸,大力推进“网上入会”,扩大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按照“八有”标准,规范和提升乡镇街工会组织体系建设水平,夯实阵地基础,促进基层工会组织健康发展。加强“会、站、家”一体化建设,构建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系,完善工会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民主管理制度,把工会组织建设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开展建会活动,搞好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提升企业建会率和职工入会率。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杜绝出台企业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现象,建立困难职工生活保障机制和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机制,确保重大问题依照规定程序集体决定。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协调机制建设,落实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公平有序的工资决定机制,探索新就业形态劳资机制运作方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利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完善税务代征经费收缴工作机制,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财务监督检查,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加强与人大、政府及司法机关沟通协作,促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推动工会工作创新发展。
    对策三::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建设,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以完善依法维权有效机制为保障,围绕依法维护职工权益,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依法处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加强集体协商主体建设,扩大实行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广泛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重点开展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加强对集体协商与订立集体合同的指导和服务,规范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劳动关系双方签订“1+3”集体协商合同,深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强化合同审查管理和履约监督,解决拒签集体合同问题。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提升集体协商质量与集体合同实效。强化劳动执法检查,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规范用工市场,解决违反收取押金、保证金;杜绝劳动定额不合理、随意加班加点、拒付加班费、随意解除合同、滥用劳务派遣制度,强化就业歧视监督,提升劳动关系治理能力。健全失业救济机制,强化社会保险统筹覆盖面,解决欠缴保费问题。做好劳动关系风险会商研判,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深化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构建工会法律服务网,推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发挥“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作用,依法调解劳资双方争议,防范和化解欠薪等劳动关系风险,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加强市、乡镇、社区三级职工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基层公共服务站点阵地布局,发挥工会驿站和职工之家作用,打造普惠服务品牌,开展一站一品牌特色服务活动,引进社会服务资源,优化整合服务项目,将职工服务中心建设成为服务职工的窗口、联系职工的平台。健全困难职工返贫动态监测预警机制,落实职工医疗互助工作,提高职工互助保险覆盖面和参保率。开展“四季送”等常态化送温暖活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完善员工培训机制,提高劳动者职业素养和知识水平,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产业工人队伍。
    对策四: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工会法治化建设水平
    以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为主线,围绕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突出思想引领,强化责任担当,前置政治纪律政治规律,提高政治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准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修正案八》,强化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筑起法律屏障。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落实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和下审一级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加强劳动监察执法效能建设,参与指导劳动执法检查,解决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不按程序办事,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过度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增强处理劳动争议效率,提升劳动关系治理能力。加强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沟通协作,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提升劳动保障执法水平。加强协调劳动关系能力建设,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策略技巧培训,提升开展集体协商的协调能力、协商谈判能力和研究解决问题能力,搞好调查研究,政策咨询、法律援助、代表培训、起草文本,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智力支撑。建立工会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完善《工会工作质效评价规范》,开展工作业绩评估考核,打造一支业务精能力强,懂法律能代表,会维护善协商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徐凤林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