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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认定要点与劳动能力鉴定要点释义

    [ 徐凤林 ]——(2023-12-22) / 已阅902次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伤过程中,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的事故伤害。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受伤,经认定属工伤范畴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及伤残等级获得对应的工伤赔偿。
    最近,笔者通过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就工伤认定要点与劳动能力鉴定要点进行探析,归纳要点与释义如下,可商榷与指正。
    一、工伤认定要点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主管部门发布的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行为,用人单位或者受损害人不同意的,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要点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缺一不可。工作时间:指法律规定或单位要求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含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工作场所:指劳动者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含用人单位围墙内的所有场所),及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其从事工作场所,不限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或车间,还包括合理延伸范围。如上班时间工作区域内厕所摔倒致伤,受伤地点应认定为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指劳动者为执行工作任务,包括从事本职工作及必要的非本职工作,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劳动者上班时间如厕是劳动者必要、合理生理需求,也是持续、有效的工作所必需,如厕受伤应认定为工作原因所致。夜班因生理需求打瞌睡遭受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作原因致伤。事故伤害: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等事故。
    情形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预备性工作以“与工作有关”为限定性条件,以开展正常工作为目的。如进入场地、准备工具、进行装备等预备性活动都是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开展预备性工作,途中办私事与工作无关联,不能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员工等候电梯上班,等候电梯可视为其工作的一种预备状态。收尾性工作指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如矿工、环卫工下班洗澡,与工作有密切联系,应认定为与工作相关的收尾性工作。
    情形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商场保安为制止偷盗行为受到伤害即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设施不安全造成伤害等应当认定为工伤。
    情形四: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生产工作环境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职业病目录》,现行职业病计十大类、一百一十五小类,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情形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均应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指职工不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被用人单位安排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 “外出”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离开本单位到外地。“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在外出差探亲访友,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旅游、娱乐活动造成伤害不在此列。“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等事故。因工外出期间,在上述各种形式的事故中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情形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情形七: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情形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认定工伤不用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要素,凡从事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公益性活动受到伤害,不论是否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因工作原因均视同为工伤。
    情形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为工伤。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战、因公致残转业复员到地方的劳动者,旧伤复发虽与现行工作无关,但应视同工伤,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要点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情形一:故意犯罪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一是违法犯罪行为与伤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或者是造成伤亡的直接原因。二是职权部门作出认定。除此之外,劳动者伤亡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即应认定为工伤。
    情形二: 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般饮酒或者醉酒与伤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情形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一般情况,自残者或自杀者没有留下可以表明其自残或自杀意图的物品时,很难认定构成自残或自杀,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系自残或自杀,应认定为工伤。
    要点三:工伤认定流程
    工伤认定流程包括报案、诊断、治疗、鉴定、赔偿五个步骤。发生工伤后,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伤保险部门报案,提供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况,附工作日志、医疗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单位通知员工到指定医院诊断和治疗,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和医疗收据。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申请表(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伤害程度)、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由专业鉴定机构根据病情、工作环境和工作过程等判断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进行工伤鉴定,根据伤残程度、基准工资等确定工伤赔偿金额,出示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领取赔偿金。
    要点四:工伤认定争议焦点
    焦点一:对劳动关系存有争议的,需在工伤认定前,经劳动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然后,认定该情形是否为工伤。
    焦点二:“上下班途中”:包括正常上下班、加班加点或者处理用人单位临时加派工作任务的途中。《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认定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应看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是否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为处理私事的合理绕道也纳入上下班途中,下班后直接逛街或喝酒娱乐,以到达第一站期间的路线视为下班途中。
    焦点三:“机动车事故”:劳动者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劳动者采用非机动车交通方式遭受其他机动车撞伤的情形。非机动车事故导致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如劳动者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另一骑自行车的行人相撞受伤,不构成工伤。
    焦点四:视同工伤情形。一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情况危急导致当时死亡,不涉及抢救问题。二是对“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界定标准,从以下四个方面判断:
    1、突发疾病时间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非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不属此类情况;
    2、是否经过抢救,即发病、抢救是否从工作岗位到抢救的医疗机构之间“两点一线”,若突发疾病后回家休息或办理其他事情后死亡,不应视同工伤;
    3、是否在48小时内死亡,应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若48小时外死亡不应视同工伤;
    4、抢救是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若抢救无法改变死亡的结果,死者家属中途放弃抢救治疗,也应视同为工伤。
    二、劳动能力鉴定要点
    劳动能力鉴定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伤残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不同,由司法机关确认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常见于交通事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纠纷。工伤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不同,工伤赔偿需确认工伤、评估劳动能力,人身伤害赔偿需确认残疾等级。
    要点一:鉴定流程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医疗卫生专家库,由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具有良好职业品德的人员担任专家库人员。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鉴定结论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收到鉴定之日起15日内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上一级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要点二:伤残等级划分
    劳动能力鉴定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障碍功能分十个等级,最重的一级,最轻的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标准:1级至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级为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至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各级别划分原则: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标准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标准。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要点三:工伤赔偿类别及标准
    (一)伤残程度划分类别
    类别一: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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