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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并购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反垄断问题

    [ 唐清林 ]——(2006-2-24) / 已阅13570次

    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自然垄断领域一般包括电力、石油、天然气、供热、供水、邮政、机场、港口、铁路、高速公路等以提供公共服务为职能的企业或部门。属于自然垄断领域的企业一般在全国只存在一家或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只存在一家。自然垄断领域成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原因是与垄断相比较,竞争在该领域的存在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2.知识产权领域
    知识产权的一个根本属性是独占性,即国家确认某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就不会再确认其他人获得该项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使其具有极强的垄断性。因此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将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排除在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外。当然,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是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所谓滥用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界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3.特殊卡特尔领域
    卡特尔又称“横向协议”,是指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为了共同的目的,相互在市场方面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进行某种协调,从而限制企业在市场竞争方面的自主权。一般来说,这种横向协议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但是如果某些协议没有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反而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力,则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适用除外制度。以下卡特尔为反垄断法律所允许:(1)萧条卡特尔。为应付经济环境的不景气,企业合理组合的共同行为;(2)合理化卡特尔。旨在使经济过程合理化的协议和决议,但是以该协议和决议能够从根本上提高参与企业在技术方面、企业经济方面或组织方面的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率,并因此改善对需求的满足为限;(3)中小企业卡特尔。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遏制严重的“大鱼吃小鱼”现象,改善市场的竞争环境,只要是旨在提高效率,并且未实质性的损害竞争的中小企业之间的联合协议,都为反垄断法允许。
    4.国家垄断领域
    国家垄断是指国家基于社会总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及政治、国防和其他国计民生等方面的政策性考虑,不仅允许垄断和限制竞争,而且还规定由国家直接投资经营,并在一定程度上排除非国家资本的进入。国家垄断领域通常限于重要的国防工业、需要保密的高科技行业和产品、需要禁止或限制在社会上流通的产品以及其他同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行业和产品,如国防、航天、烟草、食盐和铸币等。
    我国正在制定《反垄断法》,而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必然会成为其重要内容。此外,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决定是否给与外国投资者涉嫌垄断审查豁免时,也会考虑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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