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飞 ]——(2006-2-17) / 已阅28055次
值得一提的是,格老秀斯的作品存在几个明显的理论缺陷,他的法律学说无法摆脱其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这些问题如果不提出,将会误导今天的法学研究。其理论缺陷主要有:1.将权利划分为无形权利和有形权利,导致近现代法学的一个思维定势。盖尤斯早在《法学阶梯》一书中就认为权利并无有形和无形之分。2.他试图证明奴隶制是正当的,认为如果一个人可以出卖他自己的劳动,那么他也能出卖他的自由;如果征服者可以将其意志强加于被征服者的财产,那么他也可以将其意志强加于被征服者的身体之上。3.格老秀斯只将最高统治权视为主权的唯一内涵而忽略了其道德基础,由于时代局限未将国家的概念理解为一个道德组织。4.认为国家有义务根据自身的判断派兵支援交战中正确的一方,而不是否认与其自身利益毫无关系的一切责任,曲解中立的概念。5.他把自然法和人类理性提高到决定的地位,却又说因债务扣押债务人,并不违反自然法,这显然不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而是在极力维护资本主义的私有制。6.他的国际法理论建立是在其自然法学说基础之上的,他提倡人道主义,但是他却认为,在战时将战俘罚作奴隶是属于国际法范围的。7.战争是政治的继续,而格老秀斯却把“三十年战争”的产生归结为“一点小事”,因此,他所主张的防止发生战争的方法,也具有一定的空想色彩。所以,格老秀斯的学说尽管跳出了宗教神学的框框,但往往从臆想出发,缺乏科学根据,因此,他的法律观念仍有许多不能自圆其说。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