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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几个问题

    [ 刘京柱 ]——(2006-2-13) / 已阅107670次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不必然无效,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
     参见《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应秀良:《违反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探讨——以〈房地产管理法〉为研究对象》,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3期,第48页。
     梁书文、回沪明、马建华主编:《房地产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444页。
     史尚宽先生指出,“强行法得为效力规定与取缔规定,前者着重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后者着重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强行规定,是否为效力规定抑为取缔规定,应探求其目的以定之。”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0页。
     参见董安生著:《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185页。
     参见崔建远:《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97页。
     参见王利明:《关于债权与物权及合同无效与撤销权的关系》,载《判解研究》2001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12页。
     参见刘保玉编著:《物权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174页。关于区分原则问题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孙宪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载孙宪忠著:《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36-52页。
      王涌的博士论文:《私权的分析与建构》第3章第4节,转引自应秀良:《违反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探讨——以〈房地产管理法〉为研究对象》,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3期,第47页。
     参见陈信勇主编:《房地产法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第305页。
     参见王卫国:《论合同无效》制度,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第16页。
     参见王利明:《中国统一合同法的制定问题》,载《民商法研究》第三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18页。
     参见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见王禹:《村民选举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2页。
     同上,第3页。
     张涛:《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效力之我见》,载WWW.bj148.org/newnews/pub/1074173146379.html,2005.01.05。
     张天轮:《当前农民自建住房确权案件的审理难点及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6期,第94页。
     张天轮:《当前农民自建住房确权案件的审理难点及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6期,第92页。
     田有成:《法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官造法》,载《现代法学》2003年6月第3期,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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