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粟多海 ]——(2006-1-16) / 已阅33830次
○7谢伯高《本案乡党委和被告人叶传喜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庭《林业审判信息》2001年第五期。
○8林安华、袁勇《该案村民委员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湖南林业》2002年第六期20页。
○9张海峰《村民小组滥伐林木单位犯罪的主体》,《湖南林业》2003年第九期15页。
○10○11《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六条。
○13○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五条,2000年12月11日。
○14○16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2002年9月25日。
○15○18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法(研)发(1991)31号附立木材积的计算和幼树的概念及数量计算。
○19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量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2001年3月21日。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二、四款,第346条。
○21向延建《谈如何界定盗伐和滥伐林木罪》,《湖南林业》2002年第九期17页。
○22杨添川《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该如何认定》,《湖南林业》2002年第五期19页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