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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wto背景下的国际经贸争端解决之道

    [ 彭力 ]——(2006-1-7) / 已阅35349次

    (三)其他手段
    毋庸置疑,经济,从来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单纯的经济问题。经济作为一切利益的根本,决定了它必然与政治、文化等种种问题相互纠缠。历史上,解决经济利益最常用的手段是政治,尤其是武力政治。其结果往往极大地破坏经济,为任何一方所不愿。毕竟,无产者失去的,只能是锁链。GATT乃至WTO的出现,就是期望通过法律体制和平解决国际经济争端。但这不是说,政治、外交等其他手段就可以弃之不用,束之高阁了。
    现实争端中,存在着一些用法律手段难以解决的特殊情况。在案件看似简单的法律现象的背后,隐藏着深层次的政治、文化背景。在这种情形下,缺乏必要的政治、外交手段,是不可能达到解决争端之目的的。当然,这类手段仅仅作为辅助之用。争端解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仍然是法律。
    现实的问题是:对法律、政治、外交等手段的利用,是否能够形成一个行之有效的机制,用以解决国际经贸争端呢?这一问题还有待广大学者进一步思考。


    参考文献:
      [1]参见《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小序;《马拉咯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小序。
      [2]陈安. 美国单边主义对抗WTO多变主义的第三回合[J]. 中国法学,2004,(2): 156.
      [3]彭冰. 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实现机制研究[A]. 吴志攀. 金融法路径[C].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96.
      [4]《谅解书》第2条第1款。
      [5]See supra, J. Jackson, Sovereignty Debate, p. 169-170.
      [6]See Report of the Panel, United States – Sections 301 – 310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 (hereinafter “ROP”/DS152), WT/DS152/R, 22 December, 1999, at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 - e/wtds152r.doc.
      [7]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又译“美国贸易谈判代表”,简称USTR,由美国总统任命,参议院确认,具特命全权大使衔,原主司美国对外贸易谈判,1974年以后设公署于华盛顿,成为美国政府的常设机构,职权不断扩大;参与美国政府对外贸易决策;就对外贸易问题向联邦政府其他机构、部门发布政策指南;代表美国政府主持或参加各种对外贸易谈判;接受美商投诉,保障美商对外贸易权益;执行“301条款”,对外国政府贸易对手发起“侵权”、“违约”调查,决定采取包袱行动或制裁措施等。
      [8]杨国华.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6-57.
      [9]主要指1994年9月美国总统提交美国国会的《政府行政声明》(Statement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简称SAA)。
      [10]陈安. 世纪之交围绕经济主权的新“攻防战”[A]. 国际经济法论丛[C]. 第4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1]J. Jackson, Testimony Before the Senate Finance Committee, March 23, 1994, 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Third Ed., West Publishing Co., 1995, p.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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