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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粗观我国近几年司法解释(2000-2005)

    [ 何宁湘 ]——(2006-1-1) / 已阅18973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法院不宜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问题的批复
    1987年3月31日,[1987]民他字第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和刊载于《审判工作探索》上的“关于处理房屋、宅基地案件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均已收到。
      经研究,我们认为:你院下发的上述文件,具有司法解释性质,地方各级法院不宜制定。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建议你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一些经验总结性的文章(如天津市高级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问题“审判业务讨论会纪要”,详见《人民司法》1985年第9期),供审判人员办案时参考;也可以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交流经验。另外,“意见”中有一些条款的规定明显与现行政策法律相悖,不能作为普遍的指导原则。如:“改建或重建他人房屋之产权问题”中,第六条规定:“…无约定的,可确认为房主与改建、重建者共有。”第七条规定:“未经房主同意,擅自将房屋进行重大改建或重建,房主明知而不提出异议,或者改建、重建后房主知道,在一年内不提出异议的,改建或重建后的产权,可确认为房主与改建、重建者共有”等等,均属不当,似应予修改。
      鉴于以上情况,你院对上述文件如何修改、使用,请予研究。

      注:1、资料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1987
        2、存在两个版本,另一版本的文件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应制定司法
        解释性文件的批复”。




      三、司法解释与其的“解释”...
      众所周知,法律解释权归于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司法解释不是法律解释,它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针对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比较原则、容易产生异议或歧义的、在审判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或操作性极差的内容与法条,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职权与规定的范围所作出的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说明。说白了,司法解释就是让各法院、让各法官在审理同类具体案件时,适用具体地、统一地审判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这点基本不错的话,司法解释如果有问题、有错误时或者不适应审判实践需要时应当修正、修订或者重制,而不应当以另一个司法解释来解释与处置,更不能使用司法文件来解释。
      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法释[2004]15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条被称为“禁拍令”的规定,让不少银行极为不满。2005年2月,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银行同业公会更是集体上书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修改或细化该司法解释。上书终于收到实效,200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以法释[200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为前司法解释的“禁拍令”解禁,即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可以拍卖。新司法解释出台,但仍未满足金融业的要求,“交通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李永祥认为,这次的司法解释只针对已依法抵押的房屋,而没有抵押的生活必需的住房,还是不能变卖。其次,在实际操作中,6个月宽限期满后对方是否会真正搬出去“很难说”。此外,银行还需提供临时住所,“一个客户还行,但多了如何应付?”,这种以新司法解释解决前司法解释存在的未能满足部分集团利益的“瑕疵”的方式是永远不可能达到(满足)这些利益集团欲望的,其作法也是不可取。
      2003年9月5日生效的·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原本是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我国根本没有人事法律的现状而作出的,这部司法解释仅仅只有三个条文,对于是调整某一个行业或一个关系复杂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具体适用的司法解释来说,确实有些单薄,但却引起了利益集团的不满与遭遇全面抵制,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出于无奈作出妥协,2004年4月30日,出台·法函[2004]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司法文件答复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这是完完全全对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的解释,且是以司法文件对司法解释作出解释,这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明明白白、明知极为不可取而为之的。显然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达成妥协,明知我国没有人事法律(即没有人民法院可适用的人事制度基本法与行政法规),明知这样的作法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妥协,让人们对此感到遗憾、为我国民主法治之路的坎坷曲折、这些利益集团仍死死抱住权柄而推行以权治国而感到悲哀。

      四、司法解释存在的...
      既然说,司法解释是对法院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指导与规定,那么司法解释对于具体的规定就应当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大多数地区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具体的、无歧义的可操作性,否则司法解释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与意义。
      2003年度最后一部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28-2003) 第35条第2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这款是对具体人身损害赔偿个案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年度统计数据如何确定的具体规定,这原本似乎根本不存在任何问题。而实际上,以该款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规定适用于具体个案就可能引起重大问题,加剧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纷争。
      问题在于,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对“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这一动态时点根本无法控制或限定在一个期间内的情形,一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理论上讲起诉空间最少有一年,在诉讼时效范围内一审起诉的案件从起诉到辩论这个期间也是不可控估的,有的案件审理会拖至一年以上,甚至数年,有的个案在一审时还会出现数次开庭、数次法庭辩论的情形。这样一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是一个动态时点,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了适用统计年度标准处于动态,因此司法解释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作为适用赔偿年度标准的时点不具有科学性,同时也就不具有公正性与公平性。
      对于这一瑕疵,两年来不少地方法院是以省级高院、省级公安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标准时规定“从××××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24时发生或实施的人身损害事故或人身损害侵权行为”来确定适用的统计年度数据,既符合情理,又具有公正公平性。这种发现司法解释存在瑕疵,不盲从、不等待而主动纠正的正确态度必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欢迎和拥护。
      
      五、基层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
      有专家认为,司法解释可以统一法官与诉讼当事人的思想认识,借以达到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目的。因此,它是正确适用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保证。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要实现司法解释所具有的“统一思想认识”的功能,首先法院与审判一线的法官要适用司法解释,目前基层法院出现了不适用某些司法解释的情况,如法释[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 ,法官们认为,该司法解释存在着可操作性差、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相冲突的诸多问题,称已不适用,而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也不向诉讼当事人作任何说明,在证据方面涉及的程序问题上部分适用、部分不适用,有时适用有时又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当事人依据该司法解释提出的抗辩,法庭又不采纳。有的案子中,开庭前法院已按司法解释的规定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而开庭时质证时法官却又告知诉讼当事人本案不适用该司法解释,这种对司法解释的适用视同儿戏,表现的实质是对司法解释的抵制。2005年10月笔者代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一审宣判后,曾向该案某县法院民庭的主审法官询问:对方当事人当庭提交证据是不符合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的,合议庭为何采信这些证据?该法官回答“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现多数法院已不适用,故当事人可以当庭提交证据”;笔者又问,合议庭对赔偿项目计算用统计年度数据为何适用2004年度数据,而不适用2003年的数据,该法官回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省法院都规定为辩论结束的上一年,因此适用2004年度数据”,在这一个案件中,法官显然是按需的取向来决定司法解释的适用,这样的做法何来依法办案,何以公正公平。
      
      结束语
      人们总对事务抱有极大希望,希望人民法院、广大法官全面贯彻执行“司法为民”,希望宋鱼水、金桂兰来审理自己的案件,这些愿望是美好的,但非常遗憾,那是根本不可能的,加强与完善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仅仅靠一个口号,一项运动、一个两个优秀精英法官同样也是不可能的,而必须靠制度,靠正确、科学、理性与完善的制度。
      愿从新的一年起,我国的司法解释能有一个长足进步。这里不提过份的要求,只要能够做到:着实解决法院如何具体正确应用法律、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彻底“分开”、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公开透明,人民群众就会得到实惠,也就必然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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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mdshnx.nease.net/mdzz/2005/zz_05-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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