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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与完善

    [ 张建 ]——(2005-12-29) / 已阅31367次

    (2)《规定》未明确规定证据交换主持者,在将来的立法中应当确立由审前专职准备法官主持①。同时考虑到我国律师数量和当事人经济等原因,不宜实行律师代理,因此,对一些既未委托律师代理又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的当事人,审前专职法官在主持交换证据的同时,对当事人提出证据方面给予指导,并在交换证据过程中适当行使释明权。
    (3)为了充分发挥诉讼准备程序的功能,提高庭审功效,应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可规定应在准备程序终结前提出所有证据,在准备程序终结后提出的证据应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法官在裁判时亦不能作为依据,同时也在设置由于某种原因而不能提出证据的例外情况,允许当事人在审前程序终结后提出新证据,但必须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否则会导致诉讼迟延。此外,当一方当事人在准备程序终结后,庭审辩论开始前提出新证据,但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当事人由于一审未提交的证据而导致证据失权的,在上诉审的再审中就当同样认可证据失权的效力②。
    总之,在未来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将最高人民法院已确立的举证时限及证据交换制度,在不断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立法中加以完善,同时要借鉴国外的证据交换制度,设置适合我国情况的证据交换制度。
    4、设置审前会议制度。
    审前会议制度是美国民事诉讼中审前准备程序中的一项制度,是在法庭审理之前,为了加强法院对诉讼的管理,而由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以加快案件的处理,并为法庭审理进行准备为目的的会议③。其实质就是审前专职准备法官出面进一步帮助当事人整理争执焦点和证据,为开庭审理做准备,使双方对案情、双方的证据和争点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在我国的立法上应当借鉴美国的审前会议制度,在审前证据展示和交换后,由审前专职法官组织当事人和律师参加,由于不是正式的庭审,因此,场景应当比较随和,尽量将利益对立的当事人置于一种平和协商的对话氛围之中,由审前专职法官引导当事人详尽地总结无争议的诉讼主张、案件事实和证据,并将其固定下来;细致总结归纳有争议的诉讼主张、案件事实和证据,缩小讼争范围。同时在审前会议召开的过程中,法官会尽量寻求在开庭前当事人和解的机会,使纠纷得到妥当、公正、迅速、廉价的解决。如若无法达到和解,专职准备法官将固定的争点和证据以报告的方式报告给合议庭,由合议庭决定开庭审理。
    综上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构想,涉及到法官角色的定位、法官制度的改革,证据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以及审理结构的调整等,因此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是民事审判方式的又一重大改革,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汲取国外有益经验,逐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然后通过立法予以确立。
    结 语
    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正在学术界紧张而有序地进行之中,并且已有了一些成果①。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既是民事诉讼的基础性工程,又涉及诸多制度的完善,因此应借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从宏观上重构我国审前准备程序,并在立法中具体地完善其它配套制度,使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最妥当、最廉价地解决民事纠纷,以充分实现民事诉讼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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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刘晴辉,陈红莹.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思考[J]. 四川大学学报,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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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江伟. 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 江伟. 民事诉讼法[M].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 江伟. 民事诉讼法[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 江伟. 民事诉讼法学[M].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5] 杨立新,汤维建. 民事诉讼法教学参考书[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6] 乔欣,郭纪元. 外国民事诉讼法[M]. 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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