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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援助问题探讨

    [ liang ]——(2005-12-21) / 已阅24359次

    如果将前述国家法律援助制度与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实践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在国外,国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该经费主要用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法律援助的实施提供基本保障,使法律援助真正发挥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我国经费保障方面相比之下,特别是中央政府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支持太少,中央在法律援助的投入上应该有一个最低保障,以体现政府确实担负起了对公民应有的法律援助职责。2003年7月21日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对经费保障等重要内容规定不明确,不利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
    2、不可能有一种法律援助模式适用所有国家。不同国家要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提供模式。看一个模式的好坏关键是要看是否能够帮助所有的弱势群体。
    四、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的具体方向和途径
    (一)制定科学的法律援助受援标准,拓宽法律援助受援层面
    国务院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这一规定显得过于原则。为防止有些地方政府不承担法律援助责任,应当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最低线。根据我国国情,为保障广大下岗职工、蓝领阶层及广大农民都能享受法律援助,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费、或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最低线是比较科学的。
    (二)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明确法律援助经费用途
    从中国公民贫困人口较多的实际出发,法律援助的经费全部由政府拨给是不现实的,各级政府的财力不堪承受。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应当多渠道、多层次。解决我国法律援助的资金问题应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途径:
    1、政府拨款。在我国向现代法律援助制度方向发展的过程中,确立我国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保障所有真正需要帮助的人都能顺利进入诉讼显得尤其必要。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条例》仅在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府投入的多少会直接左右法律援助实施范围的大小,并对全社会多渠道的投入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此外,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国家预算后,其投入和运作受法律保障和权力机关的监督,具有其他渠道无法比拟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可检验性。所以,政府投入作为整个法律援助制度主导性资金的地位和性质不能改变。但目前《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过于原则,政府在法律援助的投入上应该有一个最低保障,以显示政府确实负起了对公民应有的法律职责。所以,应当把“提供财政支持”进一步明确为“提供财政保障”。当然,由于我国需要援助的量大,资金负担沉重,如果把解决法律援助资金问题统统推到中央财政或者地方财政一级身上,是不可行,也是不可能的,只能实行中央、地方分级列项,共同承担。
    2、费用分担。分担费用是指在法律援助案件中,若受援的当事人胜诉,使其经济状况有所改善,并且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费用时,应按规定的分担范围和分担比例承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所以,费用分担制度从性质上看,它是在法律援助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完善法律援助的制度,其本质上仍属法律援助。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香港的做法,规定家庭平均收入介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社会平均工资之间的人,在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应当先交一笔相当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申请费,如果该申请未被批准,此申请费不予退还;如果该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还应当再交一笔相当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受理费,不管案件最终是胜诉或败诉,申请人缴交的这些费有均不予退还。
    3、建立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经费主要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同时,法律援助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广泛募集国内外资金,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是弥补国家各级财政对法律援助事业投入不足,特别是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困难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法律援助基金会能发挥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筹集社会资金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募集方式和方法,努力筹措法律援助资金,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法律援助基金会接受社会自愿捐助者的资金,除国内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捐赠外,还可以接受国外有关单位的非政治性捐赠。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这是建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的法律依据。但《条例》对社会捐助的用途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应在制定配套法规、规章时,明确将办案补贴费用和行政管理费用两项经费分列,并规定法律援助经费用在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之上的具体比例,以防止有些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援助经费到位以后被挪用,导致案件承办人员办案补贴过低、甚至拿不到办案补贴现象的发生。
    (三)规范法律援助管理机制,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在提供法律援助方面的潜能
    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为了确保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实施,政府可以把它扩大为一项社会行为,通过立法让社会组织也成为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者,使法律援助成为在社会组织协助下的一项政府行为。《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要逐步探索建立以国家援助机构为主导,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共同参与的多层次法律援助工作体系。
    1、政府作为法律援助责任主体
    政府作为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显示了我国对法律援助事业的高度重视,也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事业在我国享有的崇高地位。然而国家不可能承担法律援助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所以,除了责任主体之外,法律援助还必须有实施主体,即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管理机构和个人。这一点类似《国家赔偿法》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即国家是赔偿的主体,相关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却是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即赔偿的实施主体。同样道理,法律援助也需要在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之外,另有承担法律援助具体事务性工作的管理机构和个人作为实施主体。
    2、建立国家援助机构
    政府通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来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中,上级机构负责指导下级机构的工作,其共同的职责是:依法代表政府对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具体来说,包括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协调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其他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内部的各种关系,申请和募集法律援助经费,动员和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如社团组织、院校、志愿者个人等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宣传,检查和督促案件承办人员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等等。
    从国家法律援助机构内部来看,需要整合与法律援助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职能,发挥司法行政系统的整体效能。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个大概念,司法行政的许多职能都与法律援助有关,如“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中华普法网、免费的非诉讼人民调解,只要是政府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都属于法律援助范畴,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3、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免费法律帮助
    例如,监狱等国家机关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甚至一些宗教团体也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甚至社会热心人士也可投资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有效地运用非政府组织、院校力量,是补充政府法律援助资源的有效渠道。
    实践中如果各社会团体自行搞法律援助,国家法律援助机构将无法约束。民间的各种力量,尤其是各种社会团体资源,应在国家宏观指导下有组织地聚合,在各自领域发挥效能。还需切实保障民间力量与国家行为在法律援助上的公平竞争,鼓励民间力量监督国家行为,以体现国家行为与民间力量的社会化互动。由于社会团体的人员、资金都是独立的,又不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现阶段可采取由政府法援机构提供一定经费补助,与非政府组织、院校签订协议,为他们规定服务的范围和工作量,定期检查其工作质量。这样,既使政府以有限的投入来调动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性,拓宽法律援助范围,又能够保证所有法律援助事务都处于政府法援机构的指导和监控之下。
    例如,可以结合群众遇到法律问题大多愿意找居委会调解解决的国情,借鉴英国社区法律中心的做法,在居委会、村委会内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社区法律服务室,报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或司法行政机构备案,并明确其职责。设立社区法律服务中心有以下好处:一是方便了困难群体,现在把法律援助站建在群众家门口,群众不用再“东跑西颠”去寻求援助;二是扩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社区法律援助站牌一挂,无形中就起了很好的宣传作用(固定广告牌);三是有利于处理结果的最终落实,有街道、社区干部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他们知根知底,有效地保证了处理结果的最终落实。
    又如,大学法律院系组建的法律援助机构更应当发挥比较优势,从人力资源上解决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学生一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报酬,也没有工资,但是可以因他们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贡献而获得大学法律院系的奖学金,或计算学分。学生在参与这项工作的同时,也加强了社会责任感,对法律援助活动也将形成更深刻的认识。我们可以借鉴南非作法,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与他们签订协议,提供一定的经费补助,规定其服务的范围和工作量,定期检查其工作质量。目前,实践中已有北京市司法局与人大清华法学院签订协议,两学院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派出三年级以上的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
    (四)拓宽法律援助服务范围
    由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十分广泛,因此,在各国的法律援助实践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法律援助范围的分类也多种多样,但各国通行的是以是否进入诉讼程序为标准,将法律援助的业务范围分为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援助业务和非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援助业务两大类。
    非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援助业务范围十分广泛,目前主要包括如下几具方面:1、提供有关法律的咨询。2、提供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等方面的法律援助。3、提供公证方面的法律援助。如,为一些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提供赡养协议公证,为一些孤残儿童提供抚养、收养公证等;4、道路交通事故调解;5、劳动争议仲裁。
    五、结语
    法律援助制度从最初公民个人、社会团体自发的慈善行为发展为国家行为,其内容从刑事诉讼扩大到民事诉讼,从为穷人服务扩大到为中产阶级服务,从法庭代理扩大到预防性的非诉讼服务。可以说,法律援助已涵盖到法制运行的各个环节,成为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作为责任主体,有义务保证所有需要援助的公民都能得到援助,充分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根据我国国情,不断改革完善自己的法律援助制度并不断修改立法,以保障法律援助制度发挥最佳效能,适应更加广泛的法律援助需求。全免费的法律援助只是让低收入的人容易获得法律援助,而中等收入和高收入者被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这在保护公民平等享有法律援助方面失去平衡,《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法律和规章,提高法律援助覆盖层面,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到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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