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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绿色壁垒问题

    [ 孟昭明 ]——(2005-12-20) / 已阅33427次

      一要区分环境保护和绿色壁垒,不能笼统地把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和各种绿色认证制度一概视为绿色壁垒,只有建立在歧视待遇和保护国内产业基础上的措施才是绿色壁垒。我们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一方面积极参加多边环保条约,以保护资源和环境;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打破绿色壁垒。从WTO审理的案件看,引用GATT第20条“环保例外”进行限制的国家,许多都败诉了。因此,只要我们熟悉国际规则并积极申诉,就可以赢得利益。
      二要创造新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环保经济。我们不能永远遵循劳动力成本低这一静态的比较优势去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不能把产业结构纳入自愿锁定在低端环节,不能走东南亚等小国的依附型、加工型工业发展道路,要像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那样,通过国家力量,创造动态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带动高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要完善环境标志制度,对出口商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树立中国产品优质价廉环保的新形象。要制定我国的环境成本内在化标准,建立环境总量控制机制,实行污染排放惩罚制,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大力打击破坏环境的行为。同时通过立法扶持绿色产业、清洁技术和环保技术的发展。
      三要联合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从狭隘的环境定义出发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坚决反对以产品生产过程为由限制进口、实行“生态标签”等歧视外国产品的做法,坚决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援助,提高自身环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求WTO在制定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协议时,考虑发展中国家利益,争取差别和优惠待遇。
    综上所述,环境问题既有历史性,也有全球性。历史性是因为今天的环境污染是长期以来人类对资源的过度开发与破坏,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经过多年积累产生的,其中发达国家也有责任,要求由发展中国家完全承担发展的环境成本,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要求,既不公平,也不现实。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决定了国家标准已不足以解决人类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重负,一国独自建立环保标准无疑于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只能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根据市场经济外部性原理,由于全球环境资源产权不明,污染等社会成本无人承担,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在国内领域必须由一国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而在国际社会中则需要由一个“超国家机构”通过法律手段重新分配污染权和由此应该承担的义务。在目前的情况下,各成员方在遵守WTO规则的前提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一套统一的全球环保贸易问题的基本规则是比较切实可行的方法。

    注释:
    [1]、以茶叶为例,欧盟宣布禁止使用的农药从旧标准的29种增加到了新标准的62种,部分农药标准比原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再比如蜂蜜,欧盟提出蜂蜜中的氯霉素不能超过0.1个ppb,也就是说10万吨里不能有1克氯霉素含量;2002年 1月,日本以我国蔬菜有2.8%抽检不合格为由,对我国农产品强化检查了一个月,过去只抽查6种农药,现在要查40多种。
    [2]、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随着新一轮世界贸易自由化趋势的推动,关税之墙普遍变矮,但发达国家为实行贸易保护,积极推出非关税限制措施,实行“管理贸易”。“绿色壁垒”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3]、 Article XX General Exceptions: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 that such measures are not applied in a manner which would constitute a means of arbitrary or unjustifiable discrimination between countries where the same conditions prevail, or a disguised restric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nothing in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construed to prevent the adoption or enforcement by any contracting party of measures:……(b)necessary to protect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g)relating to the conservation of exhaustible natural resources if such measures are made effective in conjunction with restrictions on domestic production or consumption;……”
    [4]、参见: “EC-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Hormones)”
    [5]、上诉机构裁定:“.......we find European Communities did not actually proceed to an assessment, within the meaning of Articles 5.1 and 5.2, of the risks arising from the failure of observance of good veterinary practice combined with problems of the use of hormones for growth promotion purposes……We affirm, therefore, the ultimate conclusion of the Panel that the EC import prohibition is not based on a risk assessment within the meaning of Articles 5.1 and 5.2 of the SPS Agreement and is, therefore, inconsistent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Article 5.1”---- WT/DS26&48AB/RP







    参考文献
    1、黄东黎 《国际贸易法 经济理论 法律 案例 》,法律出版社 2003.8
    2、葛壮志 宋彦禄 “试析绿色壁垒与WTO多边贸易规则”
    3、江博伶 “WTO绿色壁垒的法律思考”, 国际经贸探索2003.6
    4、林安薇 “绿色壁垒的法律思考”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3.8 
    5、朱晓勤 “WTO与绿色壁垒: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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