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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缺陷及其重构

    [ 欧锦雄 ]——(2005-12-11) / 已阅39090次

    7、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8、投敌叛变罪
    9、叛逃罪
    (二)关于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体系构建(第二节)
    由于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所侵犯的大同类客体也为国家安全,因此,“危害国防利益罪”宜归到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在构建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体系时,可将现行新《刑法》的“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的罪种和序列直接移植过来,“危害国防利益罪”一节共计18个罪种(详见现行新《刑法》分则第七章)。
    (三)关于危害国际安全秩序罪的体系构建(第三节)
    危害国际安全秩序的犯罪同样会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因此,这类犯罪宜归到“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参照外国刑事立法例,笔者认为,危害国际安全秩序罪的罪种、序列及条文可设计如下:
    1、诱发国家战争罪,“第×××条,本国人私自对外国宣战,或者私自对外国实施其他敌对行为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卷入战争危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第×××条,故意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实施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权利的行为的,或者故意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威胁实施前款攻击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侮辱外国国旗、国徽罪,“第×××条,侮辱外国国旗,国徽,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侵略罪,“第×××条,外国人违反国际法侵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实施其他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例如,用飞机、导弹轰炸我国领土,带领军队入侵我国领土等行为,都可构成侵略罪。“侵略”的定义,应采用1972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所确定的定义。该罪是相对于“背叛国家罪”来设立的,其主体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5、破坏国境边界罪,“第×××条,除去、移动、伪造、变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他国的国境界碑或其他标志或者使不能辩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四)关于侵犯国家秘密罪的体系构建 (第四节)
    由于大多数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会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危害国家安全,又由于在犯罪分类时,主要以犯罪客体为基础来划分,同时可以兼顾犯罪对象,直接客体,方法等特殊情况,在技术上作适当调整,因此,除了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侵犯国家秘密罪外,将所有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归类到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具有科学性的。从另一角度看,任何一种侵犯国家秘密罪,都侵害了国家秘密制度,而国家秘密制度应属于国家基本利益的范畴,因此,对于任何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来说,无论其是否直接危害了国家安全,都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改为“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所以,将军职罪以外的侵犯国家秘密罪归类到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是适宜的。
    在构建侵犯国家秘密罪体系时,可以将新《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中涉及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修改完善后予以构建。在新《刑法》里,除军人违反职责以外,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分别是第111条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282条第1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398条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将这些犯罪归类到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首先,将第111条和第282条合并为一个条文。该条文的第一款的内容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原来第282第第一款),第二款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原来第111条),第三款为“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原来的第282条第2款)。其次,将原来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罪状中规定的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删去,使这两罪种的犯罪主体变为一般主体,然后,让该条文紧挨着前面论述的条文。
    通过前述立法完善后,侵犯国家秘密罪的体系可设计如下:
    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现行《刑法》第282条第1款)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现行《刑法》第111条)
    3、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现行《刑法》第282条第2款)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现行《刑法》第298第)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现行《刑法》的第298条)

    ※ 欧锦雄,男,1964年10月出生,广西玉林市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

    注释:
    ①参见赵长青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8年9月第二次
    修订版,第291页。
    ②张文学主编《刑法条文案例释解》法律出版社出版,1997年9月第1版,第166页。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1997年3月第1版。
    2.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编《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第一至六辑,一九八三年六月。
    3.刘亚平著《国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2年6月第1版。
    4.赵永琛著《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出版,1994年7月第一版。
    5.罗结珍译、高明暄专业审校《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1995
    年5月第1版。
    6.赵长青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8年9月第2次修
    订版。
    7.张文学主编《刑法条文案例释解》法律出版社出版,1997的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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