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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倡性规范的价值

    [ 王杰 ]——(2005-12-7) / 已阅29527次

    (二)、法理学的研究需要关注部门法学的贡献。
    “如果说法学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那么法理学就更不应当像中国目前的法理学界的研究这样,只是自言自语,与各个部门法以及其他社会科学、人文学科的最新的特别是实证的研究成果几乎完全无关,以至于法学界对法理学的感觉似乎是有它不多,没它不少。法理学如果还可以称做‘法理学’或‘法学的基础理论’,那么它就必须对部门法或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做出一种哪怕是初步的但可能有启发的回答”[27]。提倡性规范由经济法学家提出已十多年,这一理论的提出,对于立法实践与法学研究都有着重大意义,本文的分析便是证明。但是,法理学界至今仍未对这一理论价值予以关注。本人认为,这是法理学界应该反思的问题。
    (三)、对法律政策化的一点反思:法学将会成为一门国家治理之术——政策科学。
    法律政策化是指法律成为政策的基础,法律具有了政策的弹性和软约束力,法律要求政府必须制定导向性十分明确的政策,政府的作用就是在法律政策性选择的框架中将政策完善、细化,增强其操作性。随着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法律政策化的趋势逐步显露。提倡性规范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大量出现的,是法律政策化的一种表现。对此有人认为,政策法律化(或者说法律政策化),具有不确定性,如政府不主导其施行,不利于法律的尊严,是否有悖于法的严肃性?是否浪费法治资源?是否法治的过分扩张?比如:有人指出,法律政策化也使得法的不确定性加大;同时,法律政策化的结果是使法律变得空洞,缺乏规范性特征,使法律的实施和效能的发挥更加依赖于政策的细化;法律政策化还使得法律有丢失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能[28]。
    本人认为:上述质疑所关注的焦点是政策化法律的实施效力。实际上,这种担心是长期以来过分强调法的强制性的思维表现。正如上文所述,法的非强制性因素与强制性因素是同样重要的,不能过分强调法的强制性,而忽视或否认法的非强制性。对此,尤根*埃里希(Eugen Ehrlich)为代表的法律社会学流派倾向于强调使法律制度成为一种自生自发的、非强制性工具的因素[29]。也就是说,非强制性因素在未来将会成为法律制度中的主要方面(这与倪正茂先生的观点是一致的)。本人认为,引起这一变化的深层原因将会被更多的关注,其深层原因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包括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变化。
    法律毕竟是一种具有政治意义的实践理性[30]。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政策性的。众所周知,现实中法律促进社会发展的最为重要的部分是经济法的施行,而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本来就有很强政策性。再如,对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以及民族地区发展的法律在很大意义上都是国家政策法律化的一种反映。再有,大量的国际公法在本质上是国家或国际政治团体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对于一国政府来说是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的。本人认为,考虑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的影响,法学研究将如波萨斯纳所认为,会“超越法律”,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而成为一门“政策科学”[31]。这种研究坚持一种灵活实用的理论立场,采用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人类学、社会生物学等现代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用以解决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现实问题,是一种国家治理的艺术[32]。
    结语:提倡性规范将会不断增多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大转型时期,市场体制已经初步建立,经济生活的不断丰富,提倡性规范也必然不断增多。又由于我国的改革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改革,国家为了规范和引导社会和谐发展,必然会大量采取提倡性规范,以鼓励、引导社会主体的行为,促进社会总体上健康运行;同时规定奖励措施,以加强鼓励和提倡的效果。
    本人认为:我国在西部开发的过程中,将会大量的运用提倡性规范。未来的《西部开发法》、《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法》、《产业结构合理化促进法》、《鼓励西部绿化法》等等之类的法律将会有所体现。国外已经在此方面做出先例。如美国1841年的《优先购买法令》 、1873年通过的《鼓励西部草原植树法》、1962年的《加速公共工程法》;日本1961的《欠发达地区工业开发促进法》、1962年的《新产业城市建设促进法》、1972年的《产业再配置促进法》、1979年的《高技术工业集聚地区开发促进法》、 1988年的《特定产业集聚促进发》、《山村振兴法》; 英国1966年的《工业发展法》;德国1967年的《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投资补贴法》等等之类的法律中,都运用了提倡性规范。总之,科技法与经济开发法、环境资源保护法、产业结构调整法等这些法律将会大量运用提倡性规范。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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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69页 法律出版社 1997 年10月版
    [2]葛洪义主编《法理学》255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
    [3]漆多俊:《论经济法调整方法》,《法律科学》1991年第5期。
    [4]见漆多俊:《论经济法调整方法》,《法律科学》1991年第5期。
    [5]见王轶《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http://www.romanlaw.cn/subm-6.htm
    [6]见汪习根《发展权法律规范的比较》http://www.riel.whu.edu.cn/juris/show.asp?ID=267
    [7]见汪习根《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重心定位》http://www.jus.cn/include/shownews.asp?newsid=669
    [8]李龙、汪习根 《宪政规律论》http://etc.gdcc.edu.cn/jpkc2004/xfx/ckwx/lwxy/b1/ch5/ll.doc
    [9]邹平学:《宪法学教程》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学课件 自深圳大学网站
    [10]见张文显在《法理学》60页 法律出版社1997 年10月版
    [11]如:张文显《法理学》54页,法律出版社1997版
    [12]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第80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第一版
    [13]倪正茂:《法哲学经纬》第399页,上海社科院出版1996 年版
    [14]劳伦斯.M.弗里德曼著:《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 李琼英、林欣 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
    [15]倪正茂:《法律效力的投资及其价值选择》,《现代法学》1995年第5期
    [16]倪正茂:《法哲学经纬》 上海社科院出版1996版
    [17]张文显主编:《法理学》72页 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
    [18]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53-54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修订版
    [19]《深度报道:中国民办教育现状解析》 2005年3月11日 国际在线
    [20]朱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见《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4年5月第一版
    [2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242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10月 修订版
    [2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243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10月 修订版
    [23]张文显;《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论略》,《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
    [24]见王轶:《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http://www.romanlaw.cn/subm-6.htm
    [25]付子堂《法律功能论》68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8月第一版
    [26]倪正茂:《法律效力的投资及其价值选择》,《现代法学》1995年第5期
    [27]朱苏力:《法理学问题》新版译序 -----见《法理学问题》理查德*A*波斯纳 著 苏力 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
    [28]这一质疑是经济法学者王艳林所提出的。见张军建,王 巍:《2002年中日经济法国际研讨会综述》,原载于《中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3年第7期全文转载。
    [29]《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329页 E*博登海默 著 邓正来 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30]朱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 103页 法律出版社 204年5月第一版
    [31]体现在波斯纳的一系列著作中。
    [32]强世功认为:法学研究必须找回政治立场,并采用实用主义研究方法,作为一门“政策科学”,成为国家治理艺术。在《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法律移植背景下对当代法理学的反思》(《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一文中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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