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庆宝 ]——(2000-10-1) / 已阅9745次
当前,各地法院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基本能够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但是,也可以经常发现一些法院在制作一审裁判文书时不规范,甚至同一个法院同一个审判庭制作的法律文书都是五花八门,这在不同程度上给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制作民商审判法律文书造成了混乱。
(一)当事人称谓部分。有的写当事人的住址,未接当事人名称之后连续列出,而是另列一行,显得比较零乱、不连贯。也有不少法院根本不写当事人住所地,还有个别法院在原告处写出住所地,而在被告处却又不写住所地。名级人民法院在制作一审法律文书时,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写明当事人全称,写清楚当事人住所地的街道、门牌号码等。
(二)案件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有的未将查明的事实如实写出,而只写:“原告起诉事实属实,有合同、担保书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等等。在写案件基本事实时以原告起诉称口气写出,由于受原告身份影响,也未能将被告及担保人答辩中提出的问题逐一列出叙述清楚,导致审判人员只按照自己的思路写出“本院认为”部分,未能将答辩理由与请求,结合已查明案情予以阐述、评析,使得该部分显得苍白无力,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有的在查明的事实最后写:以上事实有承诺书、协议书、付款协议书、债务合同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问题在于庭审笔录各方对本案事实是什么态度?是对原告有利,还是对被告有利?没有简要引用当事人的陈述,等于“庭审笔录为证”不知为的是什么证,对谁有利的证?这样在“本院认为”部分就不好提及庭审中的情况了。
(三)有一些裁判文书在阐述理由时,简单重复陈述查明的事实,或只写原告起诉无理、应予驳回等,未展开阐述为什么无理、为什么有理以及为什么要这样做出判决。有的裁判文书未抓住争议焦点或要害,仅从法律、法规入手,或从胜诉一方当事人的陈述理由入手进行分析,以致因切入点不准确使最后作出的判决难以令人信服。还有的案件未从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入手,而是着重去分析案外人的争议,或某一方当事人与案外人形成的合同关系,试图从外至里分析出其中的必然联系,却反而越论述离题越远。对这样的判决,当事人难于服气,要么提起上诉,要么提出申请再审,给审判工作造成被动。一份较好的判决书,其关键和精华部分就是“本院认为”部分。能够做到论证有理,阐述深刻、透彻,焦点问题抓得准,解决问题的方向正确,才能使整个论述逻辑性强,所得结论顺理成章。应当避免那种只照搬法律条文,不进行说理,或说理不点题,不解决实际问题的轻描淡写;也要避免累赘、重复的长篇大论,要使得判决前后连贯,重点突出,要害问题清楚,为判决主文打下好的基础。
(四)在判决主文部分,有的仍然将合同效力的确认作为第一判项写出,显得画蛇添足。有的案件不写清计算利息和罚息适用的具体法律依据和标准,让二审法院难以改判。在罗列时间和数字方面,仍有全部使用大写汉字的作法,未将时间和数字以阿拉伯数字写,完全不符合写作规范之要求。还有的案件将诉讼费与保全费加在一起,判由各方当事人分担。应当说,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判由各方当事人分担诉讼费及保全费是欠妥当的。如果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按比例分担是可行的,但如果仅是被告败诉,再判由原告等分担就欠妥了;如果判由担保人负担诉讼费及保全费,则更是错上加错。当然,还发现有的法院向当事人收取其他诉讼费,卷中也不交代到底是一笔什么样的费用,如是依法收取应当予以注明,如于法无据,则应全额退还当事人。判决主文部分要分清审理的实际给付标的占起诉标的比例,对超出的部分,在分清事非、责任的基础上,将案件受理费按比例作相应的分担。
综上,本文评析的该份判决书基本反映了当前制作一审民商判决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说明当前制作法律文书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和各行其是的做法,而且缺乏制作法律文书的研究与分析。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总结和研究,不断提高制作法律文书的水平,更好地适应民商审判工作的发展要求。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