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少柏 ]——(2005-11-23) / 已阅36876次
2、实行立法听证制度 税收法律直接触及公民私有财产权益,其调整的范围广、影响大。欲使税收法律能顺利得以执行,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吸纳西方国家较为流行且行之有效的立法听证方式。这样,不仅可以会集各方利益代表,使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碰砺均消弥于充分的对话和意见的交流,从而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而且可以直接提高立法的质量。因为“缺乏民意、民益的法,不过是逻辑构建的一具干瘪的木乃伊而已。”(21)
3、组织论证 因为税法具有专业性极强的特征,故在税法草案初步形成之后,应组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对草案进行论证和补充,使所立之法不仅具有操作性强、逻辑严密、结构完整之特点,而且还要将草案放到税收法律体系内部进行审核,检查各税收法律规范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然后,再将草案放到我国法律体系的大环境中去,按照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检查其与宪法及其他部门法在内容和形式上是否一致。以此保证立法的高质量。
(四)取消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法解释权,保留财政部部分税收立法权和对税法的全部解释权
“依法行政是行政权力存在的先决条件。在国家权力系统中,行政权是最特别的:其一,行政权真正握有国家的实力,这在法治状态下同样如此;其二,行政权是主动性权力,积极主动行使权力是其天职;其三,行政权是最为活跃的权力,国家、社会事务的纷繁复杂为行政权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可见,行政权是最不可萎缩却也最不可膨胀,最需要自由而又最自由无度,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力。”(22)具体到税务机关而言,税务机关是税收法律规范的执行机关,属国家行政机关序列。是国家税收法律规范的执行者,而非制定者。如果税务机关集税收立法权和执法权于一体,必然导致其权力膨胀,侵害纳税人权益将不可避免。因而,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愿望出发,取消国家税务总局的立法权,特别是对有关实体性税收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权就显得尤为必要。在税收立法权归位于立法机关的同时,鉴于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现阶段,可在一定范围内授权财政部部分税收立法权,在明确解释范围和权限的基础上,赋予财政部对税法的解释权。国家税务总局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就有关执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且该规定主要约束对象应为税务人员而非纳税人。避免税务机关因角色的混同而遭至纳税人反感,同时也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在要求相一致。
总之,依法治国,依法治税,是我国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目前我国这种税收立法现状,不应再继续下去了。客观地说,我国现行税收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不但在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为立法机关制定尚未制定的税收法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因而,确立我国的税收法定主义将任重而道不远。
注 释:
(1)参见王书瑶主编:《赋税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1页。
(2)(3)甘功仁著:《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载《税务研究》2003年第1期。
(4)(6)鲁篱著:《税收法律主义初探—兼评我国税收授权立法之不足》,http//www.hflib.gov.cn,2004年1月30日。
(5)涂龙力、王鸿貌著:《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载《税务研究》1999年第12期。
(7)参见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8页。
(8)参见《俄罗斯税法典对纳税人权利的新规定》,载《国际税讯》1999年第2期。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2款。
(10)参见《完善我国税法若干思考》,载安徽省地税局编 :《税收法制调研文集》。
(11)参见魏定仁主编:《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201页。
(1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11项。
(1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0项。
(1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3项。
(1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2款、第3款。
(1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第2款。
(17)参见《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第二条第(三)项,国发[1993]85号,1993年12月15日。
(18)《中国税务报》,1999年8月12日第5版。
(19)参见《阿毛税官论坛》,http//www.chinesetax.net,2003年12月10日。
(20)李刚著:《税法与私法关系探源—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http//www.hflib.gov.cn,2003年12月6日。
(21)湛中乐、朱秀梅著:《公民纳税意识新论》,载《税务研究》2001年第10期。
(22)参见傅思明著:《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73页。
主要参考文献:
1)王书瑶主编:《赋税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2)甘功仁著:《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载《税务研究》2003年第1期。
(3)鲁篱著:《税收法律主义初探—兼评我国税收授权立法之不足》,http//www.hflib.gov.cn,2004年1月30日。
(4)涂龙力、王鸿貌著:《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载《税务研究》1999年第12期。
(5)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魏定仁主编:《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7))李刚著:《税法与私法关系探源—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http//www.hflib.gov.cn,2003年12月6日。
(8)湛中乐、朱秀梅著:《公民纳税意识新论》,载《税务研究》2001年第10期。
(9)傅思明著:《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安徽省宣城市地税局 丁少柏
邮编:2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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