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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万络” 事件看美国法院审理药品不良反应医疗诉讼

    [ 李洪奇 ]——(2005-11-23) / 已阅18537次


    美联社2005年11月3日报道:新泽西州大西洋城法院审理另一起“万络”索赔案时,陪审团认定默克公司已经把服用 “万络”的风险告知了患者,公司对这位男性患者“心脏病发作” 不承担责任。

    本案原告弗雷德里克先生为治疗其关节疼痛服用了约2个月的“万络”,后来因“心脏病”发作起诉默克公司,理由是公司不仅没有告知他服用“万络”的风险,而且利用无良手段把有问题的药品推销给医生和病人。

    默克公司反复强调 “万络” 从上市到公司召回此药前一个月, “万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都有FDA认证,并且通过证人证明公司对其安全性深信不疑,直到有研究报告指出患者连续服用“万络”18个月以上“心脏病发作”和“中风”发生的风险成倍增加。公司辩驳原告服用“万络”的时间只有两个月,不足以达到发生风险的水平,且原告本身就有高血压病史,身体超重,而且正跟其单位上司发生争执。

    这场长达7周的诉讼中,只有一位陪审员认为默克公司未能给原告适当的风险告知。最终陪审团认定默克公司已经履行了 “万络”风险的告知义务,对患者心脏病发作不承担法律责任,判决原告败诉。

    以上两篇新闻报道,反映出美国普通法系在审理由药品不良反应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与我国司法实践存在着明显差异。我国目前在药品不良反应产生损害结果时,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可以遵循,这对我们成文法法律体系国家而言,的确是一个缺憾。

    按照美国普通法的传统,因过失行为导致的侵权诉讼,原告不需要承担完全的证明责任,只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完全处于被告的控制之下,或者证明如果没有被告的过失行为就一般不会产生侵权。而被告则需要证明其没有过失行为,或者其所有行为都尽到了“注意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然,从以上两个不同判决的案例中可以看到,中、美两国医疗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也表现出一些共同点,这也反映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互相借鉴、逐渐融合的发展趋势。


    参考:
    http://www.abcnews.go.com/US/LegalCenter/
    http://www.abcnews.go.com/Health/wireStory?id=1053796
    http://www.abcnews.go.com/US/LegalCenter/wireStory?id=1053452
    James V. calvi
    何家弘 《当代美国法律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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