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洪奇 ]——(2005-11-19) / 已阅30922次
然而,用以实施“等离子髓核低温消融术”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消耗用品以及配件辅料等相关产品则可申请专利和非专利知识产权。
正是由于医药领域的行业特点,我国现行专利法律对医药产品的专利权做出诸多限制性规定。例如,改变人类生殖遗传方法、人胚胎的商业应用、人体克隆方法及克隆产物、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等有悖于社会公俗良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生物技术发明不授予专利权;或者由自然界筛选特定微生物的方法、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人工诱变生产新微生物的方法等不能重现而不具有工业实用性的技术发明也不授予专利权。
五,医药产品专利权许可性规定
根据《审查指南》,有些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可以被授予专利权。比如,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而使用的物质、材料、仪器、设备和器具等;烫发、染发等美容方法以及消毒、灭菌的方法(人体或者动物的伤口消毒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对脱离了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的组织或者流体进行处理或检测的方法,例如血液、排泄物、精液的保藏或者化验方法以及利用人体血清制取抗体的方法等;对已经死亡的人体或动物测试、保存或者处理的方法,例如冷冻、焚化、解剖、制作标本以及动物的屠宰方法等;仅为获取人体或动物常规生理参数的采集、测试、处理等方法,例如运动医学、劳动医学中测量有关脏器负荷极限的方法,对动物脂肪厚度的测量方法等(将此类信息、数据用于疾病的诊断的用途不能授予专利权);为实现某一医疗仪器或设备而建立的方法,即使其中某一步骤还要与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相接触以获取信息或数据,只要该方法的实施仅是完成某一医疗仪器或设备时,仍可授予专利权,例如一种为实现血流速度测量仪器的连续波超声多普勒方法;为治疗肢体或器官残缺目的而制造假肢或者假体的方法,以及为制造该假肢或者假体而实施的测量方法。
六,医药产品领域专利权的申请种类
(一)以技术领域分类
1,医疗器具:包括为诊断和治疗疾病而使用医疗设备、医疗器械、消耗用品以及配件辅料等相关产品。2,西药:包括化学原料药(药物化合物)、由这些化学原料药制成的药物组合物、由化学原料药和药物组合物制成的各种制剂。3,中药:包括中药提取物、中药组合物、含多种中药品的中药分装药剂。4,生物药及遗传工程:包括涉及DNA序列(基因)本身、载体或重组载体、多肽(重组蛋白质)本身、转化体等。5,微生物工程:包括新获得的微生物本身、微生物的培养方法或繁殖方法、发酵产物、疫苗、杂交瘤和单克隆抗体
(二)以发明主题分类:
1,产品:如西药中的剂型、活性成分或非活性成分改进后形成的药物产品以及化妆秦;医疗器械。2,方法:如新药产品的制备方法和已知药物产品改进的制备方法和处理方法(手术方法不能申请专利)。3,用途:包括化合物、组合物的新的制药用途;
七,医药产品专利权的侵权赔偿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保护已经做出了指导性的法律规定,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专利权的侵权赔偿规定,使专利权保护措施更具操作性。
《规定》第20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规定》第21条规定: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医药产品的专利权人在请求侵权赔偿时,应当彻底调查侵权人的财务状况,掌握侵权产品的销售渠道和金额。由于医药产品流通渠道环节纷杂,专利权人收集证据比较困难,必要时应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的帮助,若已开始了诉讼程序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八,医药产品专利权的保护措施
医药产品专利权的保护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仲裁多种途径实现,同时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然而更为重要的是专利权人自身加强保护意识,落实从申请到授权各阶段的保护措施。
第一,专利权申请人首先要了解医药产品专利权的法律规定,明确能够或不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医药产品或发明。
第二,专利权申请人技术公开发表和使用前提出专利申请,避免破坏申请的新颖性。
第三,善用优先权,抢占申请日,按照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四,申请中适当保留技术秘密,要平衡技术公开和保护范围之间的利弊,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技术秘密。
最后,仿制国内外医药产品,应该注意国内外相关技术的检索和分析,确定其专利及其保护范围,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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