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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 周海林 ]——(2005-11-16) / 已阅30472次

    经营者只承担过错责任而不承担无过错责任,那么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笔者认为,客户在举证上其难度远远高于银行:(1)对银行所规定的安全保障的要求客户无法知晓。银行关于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具有高度的行业性,不易为外界所知晓,如《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9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以及各银行系统自己所制定的安全保卫的规范都很难为一般的客户知晓;(2)银行是否已尽保障义务的资料由银行掌握。在银行大厅往往安装有探头,能记录到侵害案件发生时,加害人、客户以及银行的各种情况。而该情况正是确定当事人过错程度的关键证据。客户无法知晓银行应承担的义务,又无权察看银行的相关记录,必将举证不能,并且,如果确定由客户举证,无异于唆使银行销毁相关的证据。所以,在银行经营场所发生的侵害客户的案件,应当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银行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能证明客户有过错,则可相应减轻责任。

    参考文献:
    [1]姜艳玲.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刍议[J].江南论坛,2003,(6).
    [2]王莹,冯丽萍.储户银行内遭抢 银行一审被判赔[N].法制日报,2004-02-06.
    [3]张新宝.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J].法学研究,2003,(3).
    [4]汤啸天.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的合理边界[J].法律科学,2004,(3).
    [5]郑顺炎.银行在ATM服务中的注意义务[M].金融法苑,2000,(12).


    作者简介:
    周海林,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教师,副教授,邮箱zhl3563120@sina.com
    另外,此文已经刊发,供法学研究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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