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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立董事制度浅议

    [ 杨凡 ]——(2005-11-5) / 已阅35753次

    3.借鉴国外做法,奖励股票期权或一次性离岗补偿
    在国外的公司薪酬设计中,有许多企业是通过给予独立董事股票期权或一次性离岗补偿的方式来付酬的。在国外的公司治理模式中,独立董事比例较高,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工作业绩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采用这种付酬方式把独立董事的工作质量与公司命运捆绑在一起。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现行上市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工作质量很难衡量,缺乏行之有效的考评机制,用股票期权形式或一次性离岗补偿,则能充分调动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也能避免独立董事功利的短期行为,将目光放得更为长远。
    (五)约束机制的构造
    如何刺激独立董事积极履行职责,提高注意与谨慎义务,这就需要构造一整套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仅仅依靠独立董事的菩萨心肠是不够的,独立董事违反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和注意义务,或由于主观过错而对错误的决议赞成的,应该承担责任。约束机制的构造,应考虑从行业自律,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三个方面思考。
    1.从行业自律角度
    可以仿效律师协会制度,成立独立董事协会由其行使对独立董事的管理和惩戒。对于故意或严重过失的,独立董事协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其行业纪律处罚,最高可以处罚终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职务。
    2.从民事赔偿角度
    让独立董事承担由其严重过失或故意,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存有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董事处于董事会内部,属于决策层,而企业经营决策本身就是一种风险博弈,让独立董事承担未知的风险,缺乏依据,违背了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本身的规律。也有观点认为,独立董事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限定在故意范围就是合理的,符合权责对应,责任自付的原则,笔者也同意此种观点。
    3.从行政处罚角度
    行政处罚是行政权力对企业运营活动的一种干预,促使上市公司良性运作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中国证监会享有对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权,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
    (六)法律保障
    对于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法律的保障,中国证监会先后出台了《指导意见》、《若干规定》等法规。但是这些法规存有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规定较为粗糙,独立董事的权责规定不明确;二是这些法规效力层次较低,不利于法律的稳定及严肃性。
    法律保障机制的构造,有学者提出应出台专门的《独立董事法》,以法律的形式对独立董事的选任、权责义务、管理、处罚等作出规定。但笔者认为,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发展并不完善,市场孕育并不成熟。亦言之,出台《独立董事法》的时机并未到来,仓促立法,法律预见性功能未能有效发挥,反过来,极有可能因立法不当阻碍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
    我国的《公司法》正处于修改之际,笔者建议,应当将独立董事制度纳入《公司法》的范畴,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制度做出规定。主要应对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选任规则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设计性规定。同时,在《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框架下,再由证监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运作做出具体的规定,这也符合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
    (七)建立独立董事市场
    在独立董事选聘上,上市企业选聘的对象一般限于名人、学者、专家等,彼此相对比较熟悉。与我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相比,独立董事并没有市场化,独立董事市场尚未形成。从长远发展考虑,应当促进独立董事市场的孕育发展。借鉴职业经理人市场,促成独立董事市场形成。当企业需要独立成熟的专业经理管理者时,便有一些人从社会其他行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职业经理人,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同样,当独立董事成为一项重要制度进入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之中时,市场需求便会产生,但是一味的选聘熟悉的人担任独立董事,无异于家族企业的近亲繁衍,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促成独立董事市场的形成,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使独立董事成为一种职业,优胜劣汰,这样才能不断促使独立董事精英化。
    五、小结
    从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剖析中,笔者认为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仍然不容乐观。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存有的缺陷,加上中国特殊的上市公司治理环境,更加使这项制度在发展中举步维艰。改革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外部环境和市场机制,才能促使这项制度走向正轨,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有效促进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但是,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独立董事制度创设的目的在于弥补监事会的监督乏力,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利益遭受侵犯也绝非寄望于独立董事一项制度所能解决,尽管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法规,但这些政策与法规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投资者利益受侵的局面,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从股市创立之初便业已形成的股权分置问题,股权分置的存在,则同资不同股、同股不同权的局面将继续保持,中小投资者与控股股东不可能享有平等待遇。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依然任重道远。目前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正着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效果未知。但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无疑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将从根本上保护中小资者利益,必然要求改革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利用独立董事制度更大范围地发挥监督职能,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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