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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科学的教育观为统率的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人本法律教育观透视

    [ 刘侨 ]——(2005-10-31) / 已阅32308次

    律师
    法律家人数 国民人数与法律家的比例
    美国 266755000 28395.702 20830.558 881454 936934 285:1
    英国 51820000 3170 2132 73751 79053 656:1
    德国 81538600 22134 5375 85105 112614 724:1
    法国 58027300 4591 1367 29397 35355 1641:1
    日本 126166000 2113 1274 16853 20240 6233:1
    四、 人本法律教育改革在中国的实验
    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人本法律教育改革的推动并没有过多的体现出其对于本国古代君权控制下的仁本教育思想的承袭,相反,随着中国社会近代化的进程以及在西学东渐思潮的影响下,西方的人本法律教育理念才开始对中国的法律教育体制产生影响。
    1902年,清廷除下令“参酌各国法律”,启动晚清十年立法活动外,还于1904年创办了直隶法政学堂,并在同年的《奏定大学堂章程》中将法律学列为10种专门学之一。 自此便开始了中国系统而有组织的法律教育活动,使法学成为近代教育的一个门类,也为人本法律教育改革创造了必要的载体。清末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在政府垄断下进行法律移植的平台,从早期的按照英美法系的法律教学模式所创办的北洋大学法科到深受日本法律教育体制影响的京师大学堂政法教育,在中西两种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磨合中都不同程度的吸收了西法教育中的先进经验,但在学科定位上,法学始终未能从政治学当中完全分离出来。
    然而,晚清法律教育体制所遗留下来的弊端在国民政府时期也并未得到有效解决。政府加强了对法律教育的控制,使学术机构愈加官僚化, 此外还长期限制了法律教育的规模。然而值得一提的是,1933年《考试法》和1935年《法院组织法》所创设的司法官考试制度使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 在传统的理论教学中加入了职业性因素的考虑。
    基于这种情势,于1917年出长北大的蔡元培高举学术自由的旗帜,在借鉴现代欧美大学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在北大兴起了教育改革的浪潮。此次改革不仅对北大,甚至对中国近现代的法学教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其在扩大法科规模的同时,开始重视法律门四年级学生的诉讼实习、推行选科制、鼓励学生通过译名或译书来达到专门研究之目的以及成立法学研究的学生性社团, 以此培养学生独立自主的学习能力,进而提高教学质量和研究水平。到了20世纪30年代,法律教育界曾经引起一场大讨论,著名学者燕树棠先生从法律教育的目的出发提出作为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社会常识、剖辨能力、远大理想和历史眼光四个条件。 这种强调实用与理论结合的主张成为了当时法律教育界同人的共识。此后,在抗战及解放战争期间,全国各大高校在时局动荡下辗转播迁,法律教育没有太大的发展,在教学目的及内容上政治性色彩较为浓重。
    1949年建国伊始,教育部规定法律系的任务是:“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适应国家建设需要与社会发展之前景,以新民主主义为领导思想,培养了解当前政策法令及新法学的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工作干部与师资。目前主要是培养一般的司法干部。” 此外,在大学的课程中要着重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的方针。与之相应对的是1952年的“司法改革”以政法教育替代传统的法学教育,其严重冲击了法学专业的独立学科性地位。可见,这一时期的法律教育主要是以培养满足人民政府政治需求的司法人才为目的的,并未对学生的主体性发展表现出应有的关注。实际上,50年代中国法律教育体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对苏联教育模式的亦步亦趋,即从教师、教材以及课程内容的设计上都体现出对苏联教育体制生硬的移植。在随后的一系列政治运动中,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出现分离,在教学内容上以马列主义为名号,片面强调阶级论的主导作用。此外,从1958年起,部分高校强调学生在课堂学习之外,还应加强劳动和基层锻炼,因此在教学计划中,生产劳动成为最为重要的一环。
    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法律教育在其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也演变为大学本科教育、成人专科教育和司法人员培训三分天下的局面, 由下表可以窥见一斑。
    1992年普通高校与成人教育政法专业学生数
    普通高校本科 普通高校专科 成人教育本科 成人教育专科
    招生人数 1825 7511 1864 22849
    毕业生人数 2069 7361 2105 23544
    在校生人数 3980 20710 4079 73554
    这种现象的形成包括近些年法律硕士学位的出现,虽然有助于提高法律职业的专业性,但其缺陷也十分明显。其主要表现为成人在职教育以及司法培训等会给大学正规法律教育造成不必要的压力,即前者相对短期的速成式职业教育在与后者系统性教育的比较中往往会模糊人才消费者的选择方向,不利于大学法律教育的进一步开展。此外,80年代开始且至今仍未得到妥善解决的法学教育专业的细化、课程内容设置的重复、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模式、忽视学生能力培养的教学观念、记忆性的考试制度、司法考试通过率居高不下(如曲线图所示)、注入式的教学方法、交叉学科研究的缺乏、教材的编写、师资的流失以及教育经费的短缺等问题都对法律教育质量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同时也阻碍了人本法律教育改革的进一步展开。
    近年来,相关学者针对上述问题所提出的我国法律教育改革与构想呼声不绝,而我国当前法律教育改革的主流观点则是以在以人为本的法律教育观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教育现状所提出的素质教育为方向。即在尊重和符合法律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律的基础上,在注重学生知识和能力培养的同时,更应注重相关素质的发展,将专业技能内化为身心潜能的开发。基于这一目的,国家教育委员会1994年实施的“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以及2003年9月19日-21日在重庆召开的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3年年会,暨“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学术研讨会的召开等都对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2-2004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实际参加考试人数曲线图


    2002-2004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格人数曲线图

    五、 中国人本法律教育改革的未来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及法律科学特殊的地位现状决定了人本法律教育在我国崎岖不平的发展道路。虽然,在人本法律教育观的指引下推动中国法律教育的改革已成为诸多有志推动教改人士的共识,但却鲜有学者对人本法律教育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述。结合相关历史经验及我国当前的法律教育现状,笔者认为未来改革的内容主要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法律教育应当以促进学生个体发展,培养其多方面能力及专业素质,并最终完成学生价值的自我实现为宗旨。其次,法律教育的宏观模式应当是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精英人才的培训。美国教育社会学家、加州伯克利大学的马丁•特罗教授在《高等教育从精英转向大众中的问题》中提出:“随着教育从精英向大众化和普及化方向发展,教育的观念、目的功能、教育方式都会发生变化。” 同样,在依法治国逐步确立的社会背景下,法律之学已不再专属于极少数专业精英,普遍加强全民的法治意识以及对法律权威的认知应成为各法律院校的重要任务。而具体到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则应当体现为通过标准的适当放宽及通过率的适度上调。而法律教育的大众化、平民化,是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第三,取消本科阶段法律教育的专业区分。本科法律教育本来是为了让学生获得将来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应当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因此,引导学生形成宽泛的法学知识结构,训练学生把法律问题放到开阔的社会环境和多元知识背景中去思考,才是法律教育的征途。 为了使法律教育更加充实饱满,在贯彻教育部14门法学核心主干课的同时,应当广泛开展各种法学专业选修课,如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外国法制史等。第四,扩展综合性知识,注意交叉学科知识的教育。如可将政治学、人类学、经济学、心理学、逻辑学、伦理学等课程在本科初期供学生选修,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有助于学生对以后法学专业课程的深入理解。另外,塑造多元化的教学氛围,使外国留学生、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共同参与到本土学生的课堂上来,并在课堂上将各自对法律的理解与认识进行积极的探讨,这样也便于教师进行更为广泛的介绍与总结,此为其五。第六,加大应用性教学课程的比重,加强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如法律语言学、证据法学、法庭审判程序介绍等,甚至可以单独列一门案例分析课。正如曾宪义、张文显在《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中提出:“素质教育是以人文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第七,与社会接轨,使学生走出校园,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如现已有部分学校开展的通过在教师的协助下学生可以自己办案、甚至上庭辩护的法律诊所课、法庭旁听、模拟法庭、以法学为主题的辩论赛;社区法律援助服务;法制日的宣传活动等教学方式,此外学生应当利用假期时间到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进行实习,或者以某一课题进行社会调查,并形成一项制度。第八,教学范围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请国外法学院的教授进行讲座,并实行交换生计划。此外,在假期也可以通过夏令营或冬令营的形式邀请各国法学专业学生参加开展交流活动。第九,学校加强教学硬件设施的管理,使教学媒体配套化、完善化、先进化。第十,丰富教师的教学方法,尽量避免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模式,可以通过积件的建立来体现人本主义的教学理念。所谓积件是指将教学元素(文字、图像、音视频信息)按知识点为单元组成信息资源库,教师通过多媒体制作工具,按教学需要进行组织,构成符合教学需要的课件的过程。十一,在一定条件下,为学生创造自由的学习空间,让学生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的攫取学习材料,进行相应的学习研究。在课堂上,应当多开展学生的讨论活动,在教师的主持下,尽可能的让学生自己去寻求答案。十二,鼓励学生自行成立法律研讨社团,或创办专业期刊,促进学生研究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十三,加强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由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因此不能一概的以政治教育及道德教育来取代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司法腐败屡禁不绝的现状下,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被列为与专业知识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它可以通过对学生的人格培养来指导学生执业后与社会接触过程中人际交往的原则和尺度,是人本法律教育中专业素质培养的重要部分。十四,教材的编写应当淡化对国家学说或政治学说的讨论和教学,要注重方法论的教育。 此外,学生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方向及理解能力对代表不同学派理论的教材进行自主选择。最后,考试制度应进行严格的调整。建议不妨采取以写论文为考试形式。在学期开始时教师可以就本门课程提供一定范围的论文题目,学生也可以另行选择该领域的论文题目。因此,学生必须通过一学期的时间完成至少一篇论文的写作。待题目确定后,教师再定期抽出2课时来进行阶段性指导,并回答相关问题,这样师生之间通过一学期的近距离接触,加深了师生之间的情感、得到了教师针对性的指导、锻炼了自身的论文书面写作能力而且提高了科研水平,并促使学生通过对资料长时间的查找而培养其主动学习的能力。
    概而言之,人本法律教育改革应当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总结历史经验,借鉴他国先进的教育理念并结合我国国情,在对以人为本的科学教育观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以此为法律教育改革的理论引导来完善我国现有教育体制的缺漏。这样,在以人本法律教育观统率下的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发展前景才能够与时俱进、历久弥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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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A],此为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
    丁相顺:《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法制与社会发展》[J],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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