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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公布学生成绩排名行为的思考——探讨公开学生成绩排名行为的违法性

    [ 周鸿君 ]——(2005-10-31) / 已阅22346次

    国务院2001年5月22日发布、适用于2001—2010年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前言部分明确指出:“儿童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儿童必需的保护、照顾和良好的教育,将为儿童一生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以培养和造就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总目标部分强调:“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部分则要求要“努力创造条件,让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服务。”、“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中、小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尊重、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
    有人说,排名是“考试的目的”。那我国考试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周南照研究员在与孙云晓老师的谈话中明确指出:“考试的目的是教师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而绝不是以此给学生增加压力。”
    根据前面四方面所述,我们再不用说得太多,就很明显地可以发现:公开学生成绩排名的做法是完全与我国儿童发展纲要中提出的奋斗目标、国家设立考试的目的相违背的。


    二、 另辟途径,合法合理兴教育

    根据“一分为二”的哲学原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因此,在谈及公开学生成绩排名的不当之处的同时,我们也应想想这种做法在过去一度受到欢迎,并得以长期存在的原因。并结合其中的优点,另辟途径,想出新点子,以更为合法合理地兴办我国教育。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蒋朝标律师认为,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成绩成为隐私确实体现了学校对学生的尊重,但这需受一定限制的,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权知道孩子在学校的一切情况,包括成绩和排名。
    笔者不以为然,认为学生成绩及其排名是有必要的。但不宜公开,包括学生家长。但做为学生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他们应当知道自己孩子成长的状况及自己应当扮演的角色,而并不是说一定得知道他们在学校里的学习具体成绩及排名。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采用一种较为折中的做法,即:1、把每个学生自己的成绩及其在某一范围内的排名写成一份报告,仅向学生本人提供;1、制作一份关于学生某一时间段内的各方面表现出来的变化情况、加以相关建议的专门报告提供给学生家长。让学生能够及时有效地了解自己的成绩及在有关范围内的排名情况,以更好地定下下一个学习的奋斗方向和目标;同时,又能让学生家长能够及时、有效地了解自己孩子的变化及自己应当为孩子的更好成长做些什么。
    这么一来,不但能够保障学生相关的合法权利,同时又能实现我国培养学生的目标。最重要的是能最大可能地使学生有“健康的人格”。对于什么是“健康的人格”,孙云晓老师有这么一个生动的说法,我们可以借此以理解:“一个孩子乐观自信,不怕失败,活跃而有创造力,我们会说:‘这个孩子具有健康人格’;若一个孩子没有安全感,常常自卑,或常主动攻击他人,我们会说:‘这个孩子可能有人格障碍’。许多人成年后有深深的自卑感或懦弱习性,有的还对他人和社会有很强的攻击性,恰恰发源于他们童年的失败感。而且这种心理创伤往往是成年以后还难以愈合的。只有在青少年时期被人尊重,孩子才可能获得自尊,并可能学会尊重别人,而自尊和尊重他人是成为一个具有健康人格的人的首要条件。


    【参考文献】: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
    ②、贺评:《从考试排名到隐私意识》;
    附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法规性文件;
    2、网络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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