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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不可撤销的担保

    [ 祝建军 ]——(2000-9-1) / 已阅24677次


      2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标准合同的内容先行审查,经核准后才允许与顾客订约,打破行业利益,从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依照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行事。同时,又以监督的方法于事后修正标准合同的不公平倾向。

      3正确进行司法。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需要,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参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民事法律,对案件做出正确裁判,即考虑法律的一般正义又要照顾到特殊情况下的个案正义,从而实现民法的调整功能。

      

      注释:

      1参见贷款抵押操作规范编委会编:《贷款抵押操作规范》,第115页、116页、121—123页、571页,经济日报出版社。

      2参见前揭书第571页。

      3参见钟建华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第135页、第544页,人民法院出版社。

      4参见周祥生主编:《对外担保》第42页,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5、26条。

      6参见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一书的观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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