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成泓 ]——(2005-10-28) / 已阅35782次
第三,确立罚金制度。对滥用管辖异议权的行为直接予以经济制裁,是对之进行规制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具体方法可以比照我国民诉法第104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为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实际上也就是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过程,它本质上要求将公正作为其最高价值,并同时要求考虑分配效率。民事管辖异议权制度的设立及其运行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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