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成泓 ]——(2005-10-28) / 已阅22685次
从责任的角度而言,原告承担说服责任,被告不承担。但是,从推定的角度来看,原告对自己的攻击防御行为和被告对自己的诉讼防御行为,都可能享有说服性推定。对于原告来说,他提出攻击性证据并进行有力的说服后,很可能成立说服性推定,这是一种事实推定;对于被告而言,他针对原告的证据进行了有力的反驳,这时也可能成立说服性推定,这种推定是被告的“说服必要”所导致的结果。
初步证据推定由于实行的是形式审查,只解决证据的“准入性”问题,它不会使提供证据责任发生转移,更不会导致客观证明责任的转移。说服性推定可以导致提供证据责任的转移:在原告个别证据的说服性推定成立的情况下,被告有必要给予反驳,这时被告要承担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因此发生提供证据责任由原告转移至被告的情形。反之,当被告个别证据的说服性推定成立后,原告有必要再次采取行动,提出新的证据进行攻击,这时,提供证据责任又由被告转移至原告一方。但说服性推定不会使客观证明责任发生转移,其原因在于,当原告的所有证据的关联的说服性推定成立之后,则原告胜诉;反之,当被告的所有证据的关联的说服性推定成立后,则被告胜诉;如果两个方面的说服性推定都成立,则造成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按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原告败诉。这三种情况均不会导致客观证明责任发生转移。
注释:
[1] 毕玉谦.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564-565.
[2] [7] [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M].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7-84.
[3] 毕玉谦.举证责任分配体系之构建[M].法学研究,1999.(2).
[4] 张继成.事实推定的逻辑基础[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
[5] 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86.
[6] 胡锡庆.诉讼证明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53-354.
[8] 胡锡庆.诉讼证明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53.
[9] [11]叶峰,叶自强.推定对举证责任分担的影响[J].法学研究,2002.(3).
[10] 罗玉珍,高委.民事证明制度与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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