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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中国律师的性质

    [ 赵立明 ]——(2005-10-27) / 已阅30242次

    为了提升和确保律师服务的诚信度,有必要尽快建立健全律师诚信体系,用制度的力量保证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损。要借鉴金融信用等级审评的做法,建构律师事务所诚信级别评价系统,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诚信等级评价,同时要建立执业律师的诚信记录档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将的中心放在对执业律师的诚信监管上,对违规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披露,加大对律师服务领域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律师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自律性

    律师职业的民间性同时决定了作为行业协会性质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律师业管理方面主动唱主角,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和支持律师协会的行业自治。从这个角度讲,律师这一职业是最崇尚自律的。有必要真正从体制上理顺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关系。

    但是现行《律师法》中存在着关于中国律师职业的几个悖论:

    第一,一方面第二条规定律师是社会服务法律工作者,但是另一方面律师资格的授予完全是官方的,一切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统一认定,律师资格的授予有非常强烈的官方色彩,由司法行政机关控制;

    第二,从律师职业道德维护来说,职业道德维护的主体还在司法行政机关,我们的管理机制是一种行政化的管理。中华全国律协目前主要的功能是对外交往、会员的培训、律师的培训及会员的权利保障,其他很多权力如资格的授予、职业道德的维护、律师的惩戒都不在它手中,《律师法》确立的管理体制直接与《律师法》确立的律师性质背道而驰。

    这说明1996年的《律师法》仅仅改革了律师的身份、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管理、职业道德、权利保障、惩戒、律师资格的授予还仍然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

    三、中国律师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中的地位

    就职业个性而言,律师贴近民众、仗义执言、能言善变等职业特点,与政治人角色的个性要求颇为吻合,律师确实是成为政治家的最佳候选角色之一。在西方语境中,律师的确是一种与政治亲密接触的职业角色,是事实证明最有可能跻身于政界乃至权力中心的一种职业角色。西方律师往往能够跻身于政界乃至进入权力中心拥有显赫的政治地位。

    但是,鉴于中国现行政治体制的传统惯性,以及中国律师职业群体自身政治诉求的欲望偏低等因素,从整体上讲中国律师仍将长期远离政治权力中心。即使已有屈指可数的律师有幸当选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身兼参政议政督政的政治人角色,这也并不意味中国律师畅通了进入政治职业共同体的渠道,这些兼职政治人角色的律师依然大体上属于体制外的准政治人(在这点上与某些以劳模身份当选的人大代表情形比较类似)。可以说,从政对处于权力边缘的绝大多数中国律师而言依然是敬而远之、遥不可及的事情。

    从总体上讲,律师这一职业群体在当代中国仍然属于经济上相对富裕而又要疲于自我维权的“弱势群体”。中国律师一方面在法庭上“为权利而斗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为改变执业中的不公正境遇而进行自我维权。当前中国律师的相对弱势地位是诸多历史的和现实的复杂因素造成的,这也与中国律师群体整体的成熟、真正实现行业自治等诸多条件息息相关。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中国律师目前的性质和地位处在一种义务上已经和国际接轨,但是权利上还远远赶不上国际水平的尴尬境界。作为一名兼职律师,我深深感到我们必须对律师的职业定位有一个客观、科学、全面的判断和认识,这个定位应有三方面的含义,即政治角色定位、市场角色定位、社会角色定位。近期内,我们既不敢奢望成为“在野法曹”,我们也不敢梦想成为“自由职业”,我们只是希望早日找准“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职责目标。但愿这一天能够早日来到,中国也将实现真正的法治。

    参考文献
    [1] 《中国律师》,2004年第11期、12期,2005年第1期、2期、3期
    [2] 刘桂明 ,《中国律师何处去》,《中国律师》,2003年第7期
    [3] 刘武俊,《解构中国语境的律师角色》,《燕园评论》,2003-02-10
    [4] 刘桂明 ,《中国律师业面临十大难题》,《中国律师》,200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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