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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 赵立明 ]——(2005-10-26) / 已阅18190次


    第二类是“打擦边球”,这种侵害程度存在着故意,但规模影响不很大。如有的餐馆直接以“五环”、“奥运”作为菜名,有的企业则利用奥运主题进行产品促销或命名房地产的开发项目。

    这两类都属于国际奥委会近年严厉打击的“隐形市场”,也就是未经授权却巧立名目地变相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

    第三类则是利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有组织的和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商业利益,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譬如,某房地产开发商的楼盘广告称“零距离看奥运”,而事实上,其楼盘跟奥运村风马牛不相及;某卷烟厂的广告称“奥运时刻,我心飞翔”,这与无烟奥运的宗旨根本就是背道而驰的;某食品公司打出“吃在xx,共迎奥运”的广告,印制在其火腿肠的外包装上―――等等。甚至还有许多名目繁多、面向青少年的,与体育和奥林匹克运动无关的教材或辅导材料,也有适用“奥林匹克”字样或者“五环”标志的。

    这些都是十分明显的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就奥林匹克标志对于权力人的特殊重要价值而言,许可他人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性使用是本条例中权力人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如果未经授权者无偿使用这些标志的行为不受追究和制裁,那么对于缴纳使用费用合法使用上述标志的使用者来说,是一种很大的不公正待遇,奥运会乃至整个奥林匹克运动也将因此最终失去商业支持,权利人也将失信于商业合作者和整个社会。

    因此,我国奥委会有在中国领土上保护其名称不受非法使用的责任与义务。

    四、以立法措施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

    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对申办城市的要求

    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主办城市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例如,将与奥林匹克、奥运会、奥运等专有名称和使用这些专有名称的社会活动、出版物等归为国际奥委会的署名资产;将奥运会申办机构使用的标志和其他创作成果最终收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对“奥运会举办城市名称+年份”(如“北京2008”)和其他足以令人认为与奥运会直接有关的标志,也提出了比照商标进行注册保护的要求。另外,在保护时限上,国际奥委会要求对奥林匹克标志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永久保护。

    2、我国履行对国际奥委会承诺采取的立法举措

    北京奥申委在《申办报告》中,就对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做出了相应承诺:“中国立法机构和政府将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颁布保护国际奥委会权益的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代表中国政府专门就此做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中国政府还将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专门为2008年奥运会以及奥林匹克标志制定有关法规。”

    为了实现申奥时的承诺,也为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及相关权益,从2001年11月1日起,北京市开始实施《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但是,由于侵权行为的多样性,以及地域上的广泛性,所以需要国务院颁布全国性的保护法规。

    2002年4月1日,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鎔基签署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颁布施行。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而制定和实施国家法令法规,在世界各国中是不多见的,这充分体现了我国要办好奥运会的决心,充分说明中国政府是非常负责任的政府,进一步树立了中国政府守信用的国际形象。

    该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给予了保护,在世界范围内都可以说是比较高的,执法的手段和力度也比较大,能够充分有效地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及奥运会赞助商的利益,保障北京奥运会的顺利进行。国务院颁布本条例,是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承诺,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最重要的措施、最积极的步骤,也是办好奥运会的重要保障,其意义非常重要。

    3、我国已经形成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关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7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6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12件。经过3年多的努力,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为核心的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多重的法律保护提供了依据。奥林匹克标志成为中国法下一项权利人可以自愿选择现有知识产权法对同一权利客体进行多重保护的权利。由此,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作为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之一,完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五、从源头上抓保护——尊重奥运、尊重知识

    作为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之一,北京奥组委已经积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了各种奥林匹克标志。为其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此同时,为有效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有关部门还建立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投诉中心和信息系统,建立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活动。这些措施是有道理的,但是还远远不够,因为有相当多的中国人,尚缺少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尊重以及对法律的敬畏,这也是阻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原因。

    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精神是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包含对人,特别是对那些从事知识创造的人的价值的尊重。打击假冒侵权,曾一度成为一些人理解的知识产权的全部内容,而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目的是尊重人、尊重知识、鼓励创造。同时,知识产权保护的又一前提条件是对法律的敬畏。在一个国家没有建立起普遍的对法律的敬畏情况下,所谓尊重知识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我们最为重要、最花气力的是需要全体国民遵守法律、服从法律,并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

    之所以我们身边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事件屡屡出现,屡禁不止,根本原因是知识产权保护所倡导、所追求的尊重知识、鼓励创造的目标,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所要求的对法律的遵守和服从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是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要求,确保国际奥委会和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已成为办好现代奥运会重要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现了国际社会发展潮流中对人的尊重和对法治的要求。

    六、结语——任重而道远

    要做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履行我们郑重的承诺,我们还要付出更大的努力。一方面我们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各种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广泛宣传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有关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意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切切实实地履行对奥林匹克运动作出的郑重承诺,把2008年北京奥运会办成一个严格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运动会,让辉煌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永载奥运史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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