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晓君 ]——(2005-10-22) / 已阅36955次
《农业协定》的达成并不意味着政府放弃了国家对农业的特殊支持。各国农业都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部门,WTO在农业政策方面也因此有一些特殊的规定。WTO《农业协定》并非各成员国在农业领域的最终谈判成果,根据《农业协定》第20条(继续改革进程)规定,成员应在1999年底前启动新一轮农产品贸易谈判,谈判的目标是“通过实质性逐步削减支持和保护以完成根本性改革”。因而,继乌拉圭回合之后,多哈发展议程又先后经历了数次谈判。目前,我国已经享有了参与世界贸易规则制定和修改的合法权利,作为一个农业大国、WTO的重要成员方,我们要充分考虑到农业发展的现状,始终以国家利益为重,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善用谈判策略,联合一些发展程度相近的发展中成员方,发挥集体力量,争取有利的谈判地位。如在坎昆会议上形成的我国与包括巴西、印度等在内的“G20”,就有效地在谈判中争取到了有利地位,从而更好地维护了国家的农业利益。
此外,多边贸易谈判中,还应重视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待遇问题,争取使该问题在多边框架下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以改变农产品贸易中因此问题而遭遇的不公平待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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