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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会基本职责再认识

    [ 张喜亮 ]——(2005-10-18) / 已阅35088次

    职工的合法之劳动权益,是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虽然说职工的政治权益、民主权益和经济权益都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但是,劳动权益则是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保险福利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等;第八条还规定了劳动者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平等协商权等等。所有这些权利都属于职工合法的劳动权益,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这些劳动权益。如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制定了一系列的歧视性条款,就是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还应当督促政府依法承担起促进就业和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责任。工会应当依法参与和监督用人单位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对那些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和拒不支付延长工时报酬的情况据理力争。通过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为职工争取合理的休息休假尤其是带薪年休假的权益,保障职工的保险福利,促使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尽可能多的补充保险。支持职工依法举报那些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组织职工撤离作业现场。监督用人单位依法足额提取职业培训费,建立职业培训计划,合理使用职业培训费用。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需要帮助的,工会必须给予支持和帮助。各级工会都应当支持行使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上级工会甚至可以派员帮助用人单位职工组建工会;支持指导基层工会组织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凡涉及职工权益的内容,工会履行其基本职责都必须要依法维护。另外,那些法律中没有规定或规定得不清楚的,属于职工利益的内容,工会代表职工也应当据理力争。
    吹拉弹唱打球照相,这一般被认为是娱乐群众,或美其名曰“增强职工凝聚力”。从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的基本职责而言,这是维护职工的精神文化娱乐权。各级工会干部都应当从维权的高度来理解以往工会工作的常规项目“吹拉弹唱打球照相”。所以,工会法确立工会的基本职责并非是要取消职工群众性的文化娱乐活动,相反还要加强之。身体健康权是职工的基本人权,工会履行基本职责义不容辞要维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权。值得一提的是“心理健康权”的问题。关于人的健康,在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标准,心理健康是一项重要的指标。像我国这样的社会转型时期,职工心理健康问题必须引起关注。笔者在新加坡考察发现,新加坡职工总会各级组织都设立了专职的“心理辅导员”。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的精神病患者高达1600万人。可见,维护职工的心理健康权也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总之,工会基本职责的确立不是限制了工会开展工作的内容,相反正是拓宽了工会工作的空间;工会维权的内容是丰富的。

    三、履行基本职责转变工作观念

    工会履行基本职责需要转变既有的工作观念。我们既有的工作观念大多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甚至还有一些在上世纪中期形成的错误观念的残渣,工会干部由于过往政治上的打击以扭曲的思维方式形成的观念。总之是时代不同了,观念必须转变。不是说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工会工作之观念都是错误的,而是说时代的变迁,工会工作的观念必须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的要求,否则必将被职工抛弃。

    (一)基本职责与两个维护的关系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实施,很多人情不自禁地问道:一个“基本职责”和“两个维护”是怎样的关系。提出这样的置疑大体可能有两个原因,一则是工会法对此表述不是很清楚,二则是心有余悸生怕再“犯错误”。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六条在这样表述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行文的逻辑上看,工会的基本职责和“两个维护”是两个独立的规定。从语句逻辑而言,“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实际上是在阐述“两个维护”和“一个职责”的关系。如果对照修改前后的工会法,可以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原来工会法第六条是这样定的:“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的基本职责完全是新增加的内容,且加在了“两个维护”之前。这就是说,修改后的工会法更强调的工会的“基本职责”。关于“两个维护”的表述,修改后的工会法也在词语上略加修改,表述为“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个变化,强调的是工会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性。对“两个维护”表述进行句法分析,其语言逻辑似乎存在问题。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因为职工的合法权益从理论上分析应当是“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组成部分,所以在维护了“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之后,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就不需要维护了,因为“职工的合法权益”即被包括在了“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之中了。那么,如果一定把两者区分开来表述,实际上也令人产生另外一个困惑,即全国人民总体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两者之间是不是完全不同两个不同的问题呢?看来逻辑上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前边用的是总体“利益”,后边用的是合法“权益”,——利益和权益并非一致的概念。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是“心有余悸”在作怪。工会历史上遭到无情批判的所谓的错误无不是发生在这个问题上。这似乎成了一个哲学命题即局部和整体关系或称部分和全部的关系。既往的思维方式其结论就是:局部要服从整体,部分要服从全部。岂不知“整体”是由各个“局部”构成的,全部也是由各个“部分”构成的。只看局部是不对的,但是没有局部的整体实际上也是不存在的。这样的语言逻辑和哲学的问题,在此不多赘述。我们更关心的“一个职责”和“两个维护”的关系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早在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就有了论述,当时讲的是突出维护职能和两个维护的关系。工会十三大报告指出“必须突出依法维权”,“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统一”。全总书记处书记李永海在《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的工会工作指导方针》一文中论述道:工会十三大报告“鲜明而突出地提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统一。……法律是国家的意志即人民的意志,是党和国家的政策的法律表现形式。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赋予职工的权益,应该说就是维护了国家即人民的利益。”这样的观点,全国总工会时任主席尉健行也在不同的场合多次论述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就是维护法律,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结论:“两个维护”应当统一到一个“基本职责”上来。
    论述这样的命题,理论上是很简单的,但是在政治上则是很难的。基于过往几十年工会遭到批判的教训,即便是职工和会员有期盼、工会干部有想法,政治的紧箍咒使人不敢触及这样的命题。修改后的工会法确立了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是历史性的突破。由此,中国工会才实现了正本清源,真正可以成为职工自己的组织。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与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是没有任何矛盾的,“两个维护”应当统一到一个“基本职责”上来。最近,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对浙江义乌市工会维权工作的批示,将在更大程度上解放工会干部的思想,批示精神是:要“在工会的领导下”建立起职工权益的维护的体制。按照这个批示的精神,工会第一次可以独立领导职工的维权工作了。

    (二)把工会工作的观念转变到法律上来

    在以往,我们形成的工会工作的观念是不断地教育职工顾全大局奉献自己理念。如: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八小时内拼命干八小时外做贡献,活着干死了算等等,诸如此类。这些工作观念,在毛泽东思想计划经济时代或许是正确的,因为那时候的职工是国家的职工“一生交给党安排,党叫干啥就干啥”;职工将自己无私奉献给党和国家,党和国家也尽最大努力全面保障职工的一切,从生至死。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一切趋向市场化。所谓市场经济的社会即利益经济的社会,人们及各主体之间开始形成了全面的利益的交换关系,奉献精神不再被尊崇了。所以,工会工作的观念也必须随之转变,否则便使职工的利益及合法权益被出卖。市场经济社会是利益交换的社会,更应当是法制的社会;因此,与市场经济社会相适应的工会工作,也必须转移到法律上来,教育职工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同时也要理直气壮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比如“八小时内拼命干八小时外做贡献,活着干死了算”,在现今的市场经济社会,这是严重违法口号,是蔑视人权的表现。当今社会,劳动是谋生的手段,不是谋死的选择;用人单位是劳动的场所,不是人口的屠宰场。所以,劳动虽然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但是这与自杀尚不能相提并论。人权尤其是人的生存权,在当今世界被视为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所以,那种“拼命干死了算”的思想是必须纠正的。虽然这只是一个口号,但是这个口号是违反法律的,是一个无视人权的观念。工会尤其不能有这样的主张。工会对职工和会员的劳动态度的教育只能限定在法律范围,即教育职工依法“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八小时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就是好的职工。八小时外更不能做贡献,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延长工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每周必须至少保障职工有连续24个小时的休息,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个小时。因工作需要,延长工时须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日之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加班必须向职工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日之200%的劳动报酬,如果在节假日要求职工加班则必须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日之300%的劳动报酬。可见,工会履行基本职责不但不能教化职工在八小时外“做贡献”,还必须坚决维护职工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权,且应当在法定的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为职工争取更多的劳动报酬,——这是工会的“天职”。
    还有一个观念叫做“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从这样的道理出发,要求职工首先要尽其所能为用人单位做好工作,只有用人单位发展了,有了盈利就会有职工的利益;如果没有了用人单位的经济发展和巨大的盈利,就不可能有职工的利益。这是我们工会多年来形成的一种共识的工作观念,一般都是依据这个的道理来教化职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然而,这个貌似真理的观念却是一个荒谬绝伦的把戏。从自然的规律看,这完全是颠倒黑白的谬论。有道是:涓滴成河。涓涓溪流汇成了长江黄河,长江后浪推前浪滚滚东流直奔汪洋大海。所谓大河即大沟也,所谓小河即小沟也。水往低处流是自然的规律。可见,如果小河都没有水了,大河何来水满。反之,大河水满又岂能回流小河?这道理应用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上,似乎应当是这样的:只有把职工的利益满足了,才能更好地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更多的利润。那种“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的谬论,实际上是对职工的要胁,是间接强迫劳动的表现。事实上,用人单位在职工创造了巨大的利润以后,也未必能够有任何的分红。职工的利益从来都是经过斗争才能得到,任何资方包括管理者无不是在追求最小的劳动支出获得最大的利润,至少在当今的中国的用人单位绝大多数是这样的。职工的劳动报酬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即便是用人单位经营不善导致破产,也必须支付职工的一切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是否盈利是经营者的责任,而劳动者的劳动在是生产工作的过程中实际付出了的,任何一个用人单位都不是因为职工怠慢劳动而亏损,——即便是这样其责任也在于管理者的无能。所以,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以其亏损为由而拒不支付职工的工资。那种“今天不拼命工作,明天就只能拼命找工作”的管理理念就更是反动的。在这个问题上,工会绝对不能与用人单位站在一个立场上。工会必须转变既有的工作理念:教育职工依法完成工作,维护职工合理的劳动报酬。在用人单位的利益和职工的利益之间,工会应当站在职工的立场上,当用人单位获得更大的利润的时候为职工争取更多的收益,在用人单位亏损的时候维护职工合法的收益。

    结束语

    总之,修改后的工会法确立了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个基本职责要求工会必须站在职工的立场上,一切工作都应当以此为出发点,在职工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之后,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工会就是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自己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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